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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民族乡)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连州市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实施细则》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连州市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工作责任一览表
二○○八年三月三十日
连州市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为规范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增强政府调控能力,促进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根据《连州市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征收管理范围
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具体包括: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单位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务的过程中,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
二、政府性基金。是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为支持某项公共事业发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包括:养路费收入,公路客货运附加,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入,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林业建设基金,育林基金,森林植被恢复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入,耕地开发资金,政府住房基金收入(包括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上缴的管理费用、计提廉租住房资金、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其他政府住房基金收入),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收入,其他基金收入等。
三、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是指凭借国有资源(资产)所有权取得的有偿使用收入。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国有山林、湖泊有偿使用收入,场地和矿区使用费收入,出租汽车经营权、公共交通线路经营权、车辆牌号使用权等有偿出让取得的收入,政府主办的广播电视机构取得的收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出租、出售、出让、转让等取得的收入,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设置停车泊位取得的收入,城市基础设施开发权、使用权、冠名权、广告权及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招标、拍卖产生的收入,以及利用其他国有资源(资产)取得的收入。
四、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是指国有资本参与企业经营应分享的收益。包括:国有资本分享的企业税后利润,国有股股利、红利、股息,国有产权(股权)出售、拍卖、转让收益和依法由国有资本享有的其他利益。
五、彩票公益金。是指政府为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发展,通过发行彩票筹集的专项财政资金。包括:福利彩票公益金、体育彩票公益金、其他彩票公益金等。
六、罚没收入。是指法律、法规规定或授权的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实施行政处罚取得的罚没款和没收物品的变价收入。
七、专项收入。包括排污费、水资源费、教育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和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收入、公路(水路)运输管理费等收入、其他专项收入等。
八、其他非税收入。包括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以政府信誉募集、筹集的具有特定用途的资金,主管部门集中收入,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含未脱钩的中介机构)取得的各类服务性收入(包括所属单位利用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能,进行勘察、设计、测量、测绘、交易服务、评估、评价、评审、检测、检验、检疫、培训、考试等取得的收入),以及其他应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收入等。本条所列非税收入需要缴纳税款的,税后收入为非税收入。
第二条 征收管理
一、各执收单位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专项收入等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所取得的收入全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二、直接使用政府资源类。指能被直接利用、且经营者能够直接从中获取利益的资源。对此类政府资源通过市场进行公开拍卖或征收有偿使用资源费用。
(一)征收石场、采矿场有偿使用资源费。由市国土资源局依照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国土资(矿管)字(2003)197号〕及清远市有关管理办法组织实施,所取得的标的款全额缴入市财政专户。具体实施方案由国土资源局会同财政局等职能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二)河道采沙权招投标。根据《广东省河道采沙管理条例》开展河沙采沙权的招投标,所取得的标的款全额缴入市财政专户。具体实施方案由水利局会同财政局等职能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三)拍卖户外广告经营权。凡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公路两旁、公共场所等地方设置经营的户外广告均应参与经营权的投标、竞买,价高者得,所取得的经营权有偿使用金收入全额缴入市财政专户。具体实施方案由市政局会同财政局等职能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四)出租车牌照、市内公交车等客运车辆线路营运权,应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经营者,所得收入全额缴入市财政专户。具体实施方案由交通局会同财政局等职能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五)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所有加油站经营权必须实行公开招标。所得收入全额缴入市财政专户。具体实施方案由经贸局会同财政局等职能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六)其他经营权,如报废车辆拆解回收经营权、缉私罚没物品拍卖经营权、生猪屠宰经营权、民爆器材专卖经营权、废旧金属回收经营权、道路冠名权、商品混凝土搅拌经营权、网吧特许经营权、旅游资源开发权和经营权等,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市场进行公开拍卖或招投标,所得收入全额缴入市财政专户。具体实施方案由相关职能部门会同财政局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三、政府特许经营权类。是国家机关为了加强监督和管理,对一些特许行业经营所形成的政府资源。
(一)征收机动车年审检测线(中心)专营费。机动车年审安全技术检测收费是带有强制、垄断的经营服务收费,属政府行为。税后收入全额缴入市财政专户。
(二)市房管局、国土资源局的房地产转让交易服务费和建设局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站、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建筑工程交易中心等属政府定价收费,除按章纳税外,税后收入全部缴入市财政专户。
(三)其他具有垄断性、强制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税后收入全额缴入市财政专户。
四、收缴办法
(一) 市财政局在工行、农行、建行、中行、农村信用联社设立财政专户,专项用于政府非税收入款项的收缴。
国土资源局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及环保局的排污费收入按有关规定直接缴入国库。
(二) 市财政局统一印制《连州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缴款通知书》和《连州市罚没款缴款通知书》及《财政收入缴款书》(以下简称为《缴款书》)。
(三) 执收单位应由本单位财务人员凭《收费许可证》、《经营服务收费许可证》、罚没许可文件依据和其他相关文件依据,到市财政局申领有关票据和《缴款书》。
(四) 非税收入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收缴分离”征收方式,征收方式分为直接缴款和集中汇缴。
直接缴款是指执收单位开具《缴款书》后,由缴款人将非税收入款项直接缴入财政在代理银行开设的财政专户的缴款方式。
集中汇缴是指由执收单位集中后统一缴入财政在代理银行开设的财政专户的缴款方式。
凡具备委托银行代收条件的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开设的各类过渡账户一律取消,缴款单位或个人,凭执收单位开具的缴款通知,将款项缴入指定的财政专户。对暂不具备委托银行代收条件的非税收入,由市财政局核准给予设立收入过渡账户,专门用于非税收入收缴,执收单位不得滞压、挪用,收入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第三条 支出管理
一、 非税收入支出按照资金性质实行分类管理。
(一)具有专门用途的政府性基金和专项收入在预算编制和执行时,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专款专用。
(二)彩票资金支出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安排使用;
(三)其他非税收入,实行收支脱钩管理,由政府统筹安排。
二、非税收入征收经费,结合执收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由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核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 票据管理
一、 执收单位应当向缴款义务人出具由广东省财政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
二、 执收单位使用的财政票据,按照《广东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规定申领。
(一) 财政票据实行“票据领购证”制度。执收单位将国家的法律、法规或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等依据交财政局审核后,核发《票据领购证》。执收单位凭《票据领购证》领取财政票据。
(二)执收单位、代收银行应当建立健全财政票据领用、保管、缴销、审核等制度,实行专人管理,保证财政票据安全。
三、财政票据领购实行分次“限量购领”和“验旧换新”的制度。
四、遗失财政票据的,应当及时报告市财政局,并按有关规定登报公告。
五、禁止转让、出借、串用、代开财政票据;禁止使用非法票据或者不按规定开具财政票据;禁止私自刻制、伪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票据,禁止使用伪造的财政票据印制章。
第五条 监督管理
一、建立非税收入征管绩效考评机制,将非税收入征管纳入征收部门绩效考评。(具体方案由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执收单位必须如实提供账证、报表、非税收入票据等相关资料,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物价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为防止财政资金的流失,市财政、审计、监察、物价等部门要切实贯彻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的精神,加强监督检查,并由市非税收入监督检查小组每年组织非税收入联合大检查。
(一)对非税收入执收单位不履行职责,应收不收,应罚不罚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各部门必须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执收单位不得越权或者擅自设立收入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不得擅自减收、免收、缓收非税收入。
四、在国家、省未有明文取消征收项目、降低征收标准之前,有关部门非税收入无故出现明显下降,造成财政收入流失的,财政部门可根据收入减少的数额相应扣减有关部门支出预算。
主题词:财政 非税收入 细则 通知,
连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3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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