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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民族乡)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连州市公共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财政局反映。
二○○八年三月二十九日
连州市公共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资产和行政事业单位公共资产管理,规范公共投入和公共支出行为,整合政府资源,增强政府调控能力,实现公共资产规范管理和有效利用,满足公共职能的充分履行,并最大限度地发挥经济效益,按照“集中配置,分类管理,综合经营,统一处置”的原则,根据上级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产,是指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为履行职能向社会提供产品或公共服务而占用的资产和政府投资建造并已竣工结算的公用(公益)性设施以及政府控制的无形资产、其他公共资产的统称,包括非经营性资产、经营性资产、综合性资产以及政府的各类投资、基金和城市资源。
第三条 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公共资产由市公共资产管理中心负责监督管理。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配置,必须编制年度采购预算(包括货物、工程、服务等),报市政府审批,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条 严格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处置程序。资产处置(含闲置、报废资产)必须报请市财政局批准并依法公开进行,处置所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出卖和转让国有资产,违反规定的按相关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章 公共资产的分类管理和有效经营
第六条 非经营性资产的管理
非经营性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履行职能而纯办公性使用的动产、不动产或政府投资建造的无偿提供公共服务的非盈利性公用(公益)设施。
(一)财政拨款单位的不动产(房屋、土地等),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确认,报市政府批准后,授权市公共资产管理中心持有。
(二)财政拨款单位的动产,包括专用设备和一般设备(专用设备指为提供公共产品而配置的具有特殊使用性能,价值在500元以上的设备;一般设备指为提供公共产品而配置的数量较多、通用性强、可调剂划拨性大的设备),由各主管部门监管;捐赠资产必须估价入帐,产权单位应对资产建帐登记并送市公共资产管理中心备案。
(三)自收自支单位的资产,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确认,报市政府批准,授权市公共资产管理中心持有的。其他资产由占用单位持有管理;捐赠资产必须估价入帐,占用单位应对资产建帐登记并送市公共资产管理中心备案。
(四)市政府投资建设的无偿提供公共服务的公用(公益)性设施,已通过投资评审并结算的资产,由市公共资产管理中心明确产权主体后报市政府批准,结转固定资产并移交产权。尚未通过投资评审并未结算的资产,暂由投资建设方负责管理。
第七条 经营性资产的管理
经营性资产是政府在满足社会公共产品(服务)前提下,允许采用市场化运作的公共资产及设施,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和特殊经营权。
(一)财政拨款单位的经营性资产
1、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经营的资产,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确认,报市政府批准后,授权连州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经营公司”)持有。由“资产经营公司”实行自主经营或对使用(经营)单位实行委托经营或租赁,发挥公共资产平台效应,整合资产营运效益 。
2、资本营运机构投资建设的公用(公益)设施,已通过投资评审并结算的资产须根据市政府授权,明确产权主体,结转固定资产并移交产权。尚未通过投资评审还未结算的资产,仍在资本营运机构的“基建投资”账上核算,暂由承担投资建设的资本营运机构负责管理。 (3)属特殊企业法人的由市政府明确监管主体,明确属市公共资产管理中心监管范围的适用本办法。 (二)自收自支单位的经营性资产
自收自支单位的经营性资产,占用单位实行自主经营,由市公共资产管理中心监督管理,经营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八条 综合性资产的管理
综合性资产是指办公和经营兼顾的行政事业性资产。
综合性资产应经市公共资产管理中心鉴别界定,区分为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两类,并分别适用本办法的经营性资产管理条款和非经营性资产管理条款。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应到市公共资产管理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其他及资源性资产的管理
其他及资源性资产是指财政投入或减免税费形成的股(债)权和政府控制的土地使用权、森林权、矿藏开采权等资源性资产以及经营城市派生的各类无形资产等。
(一)其他及资源性资产由市政府授权的行政职能部门进行管理,收入全部缴入市财政局专户,并将年度资产统计表送市公共资产管理中心备案。
(二)对市政府授权各资本营运机构持有的,以财政投入形成的国有股(债)权,由市公共资产管理中心集中监管和统一处置,收入全部缴入市财政局专户。
(三)货币资产(指政府各类投资基金)由政府授权的职能部门统一管理,收入全部缴入市财政局专户,并将年度资产统计表送市公共资产管理中心备案。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条 为了加强国有资产和行政事业单位公共资产管理工作,每年由市审计、监察部门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公共资产管理中心)对有关单位进行联合检查。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财政 公共资产 办法 通知
连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3月29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