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府〔2008〕13号


印发连州市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民族乡)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连州市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三月三十日

 


连州市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规定,提高非税收入质量,把非税收入全部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范围,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和省政府《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非税收入管理意见的通知》(粤府〔2004〕40号)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政府非税收入执收单位(以下简称执收单位)
第三条  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国家赋予的垄断职能取得的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收取的财政资金。包括下列各项:
(一)政府性基金收入(包括基金、资金、附加和专项收费);
(二)专项收入;
(三)彩票资金收入;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五)罚没收入;
(六)国有资本经营收入;
(七)土地、海域、矿区、场地等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八)对国有资源(资产)和公共资源的开发权、使用权、冠名权、广告权、特许(垄断)经营权等进行招标拍卖取得的收益;
(九)以政府名义接受的各种捐赠资金;
(十)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国家赋予的垄断职能取得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十一)按照国家规定集中的非财政预算安排的收入(包括主管部门提取的管理费、收入分成、下级上解资金等;)
(十二)上述第(一)至第(十一)项的利息收入。
(十三)按本条第一款规定取得的收入、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非税收入。
上述项目属应纳税范围的,依法纳税后上缴政府非税收入。
第四条  执收单位收取的政府非税收入必须全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实施统一管理,其所有权属政府。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的管理工作,市审计、监察、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  各执收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  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定期公布。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擅自设立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和调整收费标准。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八条  各执收单位应当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收取政府非税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政府非税收入中属预算内收入部分,按规定缴入国库;属上缴上级部门部分,由执收单位提供书面依据,经财政局审核后按规定直接上缴上级专户。
第九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了征收或者收取部门、单位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应当由规定的执收单位征收或者收取;执收单位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征收或者收取的,应当将委托协议送市财政局备案。
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执收单位的非税收入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指定征收或者收取部门、单位。
委托其他单位征收或者收取非税收入的,委托单位应当对受委托单位的征收或者收取行为实施监督,并承担该征收或者收取行为的法律责任;受委托单位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征收或者收取非税收入,不得转委托。
第十条  政府非税收入一律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管理的“收缴分离”征收方式,征收方式分为直接缴款和集中汇缴。除以下两种情况外,执收单位或者受委托单位不得当场收取现款:
(一)依照法律、法规、省人民政府规章规定可以当场收取现款的;
(二)执收单位或受委托单位所在地区无银行代收网络,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以当场收取现款的。
第十一条  执收单位不得拖延、截留、坐支;不得设立过渡账户和其他账户;不得将非税收入公款私存、设账外账或“小金库”。
第十二条  政府非税收入的缓征、减征、免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执收单位不得擅自减收、免收和缓收政府非税收入。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三条  政府非税收入属于国家财政资金,按照综合财政预算的要求,将政府非税收入收支纳入统一的政府预算体系。
第十四条  政府非税收入支出按照资金性质实行分类管理。
第十五条  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经费,结合执收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由市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核定,报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  票据管理

第十六条  执收单位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时,应当向缴款人出具广东省财政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否则,缴款人有权拒绝缴款。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负责财政票据的保管、发放、检查、核销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执收单位使用的财政票据,按照《广东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规定申领。
第十九条  财政票据实行“验旧换新”管理制度。各执收单位要严格执行《广东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确保非税收入票据安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市财政、审计、监察、物价等部门组成政府非税收入检查监督小组,负责对执收单位政府非税收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第二十一条  各执收单位要建立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制度,确保非税收入应收尽收。
第二十二条  由市财政、审计、监察、物价和执收单位履行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职能时应主动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对任何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社会公众有权举报,查实的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政府非税收入的监督检查内容包括: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执行、票据使用、票据管理、资金解缴及其他相关情况。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各执收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广东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市财政、审计、监察、物价等部门的相关人员在履行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有关职能时,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将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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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连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3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