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强化稳就业、保就业举措,支持企业稳定岗位,鼓励企业吸纳就业,近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印发了《关于做好以工代训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38号),进一步明确企业开展以工代训享受补贴的相关规定。
一、补贴范围和对象
(一)新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中小微企业。对新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离校两年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并开展以工代训的中小微企业。
(二)停工停业的中小微企业。对受疫情影响出现生产经营暂时困难导致停工停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中小微企业。
(三)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外贸、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五个行业的大型企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
上述企业应为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
二、补贴企业的界定
(一)中小微企业的划分。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的规定执行。或税务信息系统已按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对企业类型进行划分和认定的,即可以直接使用税务信息系统已划分和认定的中小微企业范围。
(二)停工停业的中小微企业的判定标准。对受疫情影响,企业当月增值税指标比2019年同期下降70%及以上的中小微企业,可认定为停工停业企业。停工停业的中小微企业的增值税指标以税务部门提供的信息为准。
(三)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外贸、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五个行业的大型企业判定标准。符合《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纳入各级统计部门统计的外贸、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五个行业的大型企业(企业法人单位),并且在企业营业执照登记的项目,或在有关部门颁发的许可证能体现“外贸、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经营内容的,可认定为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的大型企业。对在2020年5月9日后,变更企业登记的、变更增加上述行业经营范围的企业,不予以认定。
三、以工代训补贴标准
根据符合规定开展以工代训的参保职工人数,按每人每月500元标准补贴给企业。补贴月份从2020年1月开始,2020年12月结束。企业在多个月份均符合认定条件的,可按月份数享受相应职业培训补贴,最多不超过6个月。
同一企业,在本政策实施期内,只能申请一项以工代训补贴。且不得重复享受《关于印发广东省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申领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43号)文中参保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以工代训补贴。
四、受理期限
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受理期限截至2020年12月31日。
五、补贴申领方式和材料
符含条件的企业向所在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申请。企业申领以工代训补贴、人社部门审核资料等均在广东省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申领管理信息系统(网址:https://ggfw.gdhrss.gov.cn/YCZG#/home/business-menu)完成,企业登陆该系统后,按要求填写相关信息,并根据申领企业类型分别导入相应材料。
(一)新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中小微企业需导入材料:
1. 新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以工代训名单;
2. 当月发放工资银行对账单或参保证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核实职工参保情况的,无需提供发放工资银行对账单);
3.就业因难人员证明材料(如就业困难人员类型由企业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则企业无需提供该项材料)。
(二)停工停业的中小微企业需导入材料:
1.企业参保职工以工代训名单;
2.上一季度发放工资银行对账单或参保证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核实职工参保情况的,无需提供发放工资银行对账单)。
(三)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的大型企业需导入材料:
1.企业参保职工以工代训名单;
2.当月发放工资银行对账单或参保证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核实职工参保情况的,无需提供发放工资银行对账单)。
六、特别说明:
1、企业不需要提供以工代训培训计划;
2、停工停业的中小微企业的增值税指标以税务部门提供的信息为准,企业不需提供企业增值税证明材料。
各县(市、区)人社部门咨询电话:
附件:1.关于印发《关于做好以工代训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38号)
2.企业以工代训补贴申请表
连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