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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受理邓小梅与你单位关于劳动报酬的劳动争议案件(连劳人仲案字〔2021〕69号)。该案现已审理终结,本委于2021年10月18日对该案作出如下裁决:驳回申请人邓小梅的全部仲裁请求。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该案裁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上述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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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1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