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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于2022年7月7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张瑶与你单位关于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纠纷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连劳人仲案字〔2022〕70号)该案现已审理终结,本委于2022年08月19日对该案作出如下裁决:一、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申请人一个月经济补偿金4500元,以上合计16980.8元。二、补发申请人迟到半小时的扣款200元。三、法定假日加班工资差额275.8元。四、售楼提成10680元。五、2022年4月份工资1325元。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该案裁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上述裁决为非终局裁决,你单位不服该仲裁裁决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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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