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接待求助者
我会收到群众的求助申请,或接待前来求助的困难群众,先查看其病历证明等材料,或了解其家庭困难情况,并收下有关材料,作好相应登记。
二、求助者需提供如下材料
(一)患者病历(医院诊断书)或家庭特困情况证明,原则上需提供原件,并各交一份复印件。
(二)求助申请,要写明患者基本情况及家庭困难情况、求助请求事项等,并有以下单位的证明意见:
1、所在单位(或社区、村委会)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2、当地乡镇政府或民政办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核查求助者情况
我会对求助的困难群众有关材料进行核查,研究是否对其实行救助,并确定具体救助款项。确定救助后,由红会办领导在求助材料上签署意见,并交办办公室做好资金和制作签收表格等准备。
四、通知求助者
我会以电话或书面等形式,通知求助者或其家属,在预约时间前来领取救助款项。
五、发放救助款
发放求助款项,做好签收人身份的核对、领款签名和按手指模印等相关工作。条件允许时,最好能对现场进行拍像或录影。
领取救助款项时,需提供家庭户口本、受助者本人身份证,或救助款代领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并留下复印件存档。
办公电话:6612102 邮箱:lzhh102@163.com
201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