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青团清远市委员会 清远市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清远市人民检察院 清远市教育局 清远市公安局 清远市民政局 清远市司法局 清远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清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团清联发〔2014〕6号 清远市关于做好2014年度全省 “青少年维权岗”创建推报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综治办、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工商局、质监局、团委:
根据团省委等各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2014年度全省“青少年维权岗”创建活动的通知》(团粤联发〔2014〕28号)要求,为切实做好新形势下青少年权益保护和预防犯罪工作,动员社会力量共同关心、关爱、帮助青少年健康成长,发现和推广一批典型,团市委联合相关单位就做好2014年度全省“青少年维权岗”创建推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创建范围
近年来,自觉履行自身职能和社会功能,在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等方面发挥了突出作用的相关行业(系统)基层单位。
所涉及行业(系统)的单位主要包括:基层人民法院及少年法庭;基层人民检察院及侦查监督、公诉、监所检察、未成年人检察等工作部门;幼儿园、中小学校、职业院校、专门学校、青少年教育研究机构;公安机关治安、刑侦、禁毒、监管、交警、消防、网监部门的基层科、所、队;基层民政部门、收养工作机关、儿童福利机构、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基层司法所、法律服务所、律师事务所、公证处、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法律援助中心;基层文化行政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和公益性文化单位;基层工商所;基层质量技术监督局;基层广播电台(站)、电视台相关栏目及新闻出版单位;县(市、区)、乡镇(街道)综治办;乡镇(街道)综治工作中心;基层团组织及社区中的青少年服务机构等。
二、创建标准
申报创建省级“青少年维权岗”的单位应符合《关于深入开展广东省优秀“青少年维权岗” 创建活动实施意见》(见附件1)中规定的基本创建标准和分类创建标准。
三、创建程序
省级“青少年维权岗”每两年创建一次,原则上近五年(2009年1月1日后),已获得全国或省级“青少年维权岗”称号的单位不再参加创建。创建活动由团市委牵头,会同各相关行业(系统)市级主管单位联合开展,并由团市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后统一报送团省委。
(一)基层申报。各相关行业(系统)的基层单位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分别报相对应市级主管单位。各县(市、区)每个行业(系统)择优推报单位不少于1个。需提交申报资料清单:
1、广东省“青少年维权岗”创建申请表(见附件2);
2、20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并在此基础上形成500字左右的简要事迹材料(简要事迹材料要求文字精炼、归纳准确、亮点突出,主要供评审会使用);
3、能反映创建活动成效的照片3—5张;
4、与创建活动有关的其他材料,如创建方案、创建机制、所获荣誉等;
5、与创建活动有关的视频材料(建议不超过5分钟)等。
以上资料,1—3项为必须上报资料,4、5项为可选上报资料。上报资料一式三份。
(二)行业审核。各相关行业(系统)市级主管单位对本系统申报单位的材料进行初审和汇总,每个行业(系统)申报单位推荐1—2个创建单位。审核同意并盖章后,于2014年6月13日前将申报单位所有相关资料纸质版和电子版一并汇总至团市委(一式三份)。
(三)统一推报。团市委对本地申报单位的材料进行汇总,书面审核盖章后统一上报团省委。省级联合创建单位将通过召开评审会、实地考察的方式,评定省级“青少年维权岗”名单,并予以公示。
四、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工作资源的整合,各级综治部门、共青团组织要把创建工作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和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考核体系,有条件的地方,可把创建“青少年维权岗”活动经费纳入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预算。
2、总结提升,注重成效。各地各单位要积极做好发动、指导、服务和推荐工作,完善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的动态管理制度、监督考核制度;特别是与本地区“阳光行动——广东青少年健康成长守护工程”、12355青少年服务平台合作机制等。要注重理论提升,及时总结和整理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有特色、有实效的先进经验和做法,积极探索和创新新形势下代表和维护青少年权益的新思路、新途径、新方法、新载体,从根本上推动、落实青少年维权工作。
3、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各地各单位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合作,依托新媒体、电视、广播、网络、报刊等和团属宣传阵地,对创建活动进行深入报道,打响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品牌,大力营造党政重视、社会关注、青少年支持的舆论氛围。要着力宣传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的先进事迹,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引导作用。要扩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的社会影响,提高社会各界对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的认同度,为进一步凝聚工作力量、争取社会支持创造良好的条件。
附:1、关于深入开展广东省优秀“青少年维权岗” 创建活
动实施意见
2、2014年度广东省“青少年维权岗”创建申请表
(联系人:团市委城乡部梁羽,电话:0763-3377000,电子邮箱:qy3377000@126.com,邮寄地址:清远市人民二路机关办公大楼5号楼四楼,邮编:511515)
共青团清远市委员会 清远市社会管理综合治理
委员会办公室
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清远市人民检察院
清远市教育局 清远市公安局
清远市民政局 清远市司法局
清远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清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4年5月22日
附件1:
关于深入开展广东省优秀“青少年维权岗”
创建活动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切实做好新形势下青少年权益保护和预防犯罪工作,依据《创建“青少年维权岗”活动指导意见》(中青联发〔2010〕34号),团省委决定联合相关单位在全省深入推动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创建活动,并促使创建活动广泛、健康、持久开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创建活动目的及意义
当前我国正处在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的重要时期,社会事业建设与经济发展存在一些不协调的问题,特别是社会管理领域还存在不少薄弱环节,各种影响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问题不断出现,青少年违法犯罪形势还比较严峻,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预防犯罪工作任重道远。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践行“以人为本”的社会管理理念、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创建平安广东的工作载体,更是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化解社会矛盾、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的重要保障。
开展广东省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有利于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在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方面的积极作用,推动青少年权益事业向前发展;有利于进一步拓宽青少年维权渠道,形成青少年维权长效机制和促进社会化青少年维权工作体系建设;有利于教育引导广大青少年共建共享和谐社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创建“青少年维权岗”活动的重要性,发挥本行业、本系统的组织动员和社会动员能力,把在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突出作用的相关部门、组织和机构纳入创建单位的范畴,通过完善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的各项工作机制,明确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的工作职责,提高“青少年维权岗”的社会影响力,努力形成全社会关爱青少年健康成长和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的良好格局。
二、 创建活动目标
通过开展创建活动,积极探索、大胆实践、勇于创新,进一步动员社会力量,创新工作方式,拓展服务领域,扩大维权队伍,完善创建制度,发挥职能作用,扎扎实实为青少年解难事、办实事、办好事,切实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增强青少年法制意识,营造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
三、创建活动内容
(一)“青少年维权岗”的创建范围
“青少年维权岗”是指自觉履行自身职能和社会功能,在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方面发挥了突出作用的相关行业(系统)基层单位。
所涉及行业(系统)的单位主要包括:基层人民法院及少年法庭;基层人民检察院及侦查监督、公诉、监所检察、未成年人检察等工作部门;幼儿园、中小学校、职业院校、青少年教育研究机构;公安机关治安、刑侦、禁毒、监管、交警、消防、网监部门的基层科、所、队;基层民政部门、收养工作机关、儿童福利机构、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基层司法所、法律服务所、律师事务所、公证处、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强戒所、法律援助中心;基层文化行政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和公益性文化单位;基层工商所;基层质量技术监督局;基层广播电台(站)、电视台及相关栏目;基层新闻出版单位;县(市、区)、乡镇(街道)综治办;乡镇(街道)综治工作中心;基层团组织及社区中的青少年服务机构等。
(二)“青少年维权岗”基本创建标准
1.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自觉遵纪守法,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广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和《广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有关规定。
2.基层党、团组织健全,制度完善,能够面向青少年开展工作。
3.高度重视创建工作,成立本单位创建“青少年维权岗”活动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
4.把创建活动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分工明确,责任到位,有详细的创建工作计划、规范的运行管理机制和完整的创建档案。
5.就本单位如何维护青少年权益做出具体承诺,承诺内容在本单位显著位置公布,向社会公开维权内容、维权电话、单位地址和负责人,以便青少年知晓和社会各界监督。
6.紧密围绕自身职能和社会功能,针对不同时期影响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整治或专题维权活动,在活动过程中亮明“青少年维权岗”或创建单位的身份。
7.组建本单位的青少年维权服务志愿者队伍,组织志愿者经常深入学校、社区、企业或其他青少年聚集地开展有关青少年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维权知识等相关宣传和服务活动。
8.接到涉及青少年的咨询或投诉时,及时答复和处理,切实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
9.有行政级别的(或参照行政级别的),原则上应为处级以下单位(含处级)。
(三)“青少年维权岗”分类创建标准
1.法院系统
(1)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和广东省《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非监禁刑工作体系的实施细则(试行)》,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切实维护未成年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各审理环节程序到位,未发现有违反诉讼程序的情况。
(2)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积极会同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开展社会调查,综合考虑案件事实和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
(3)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充分考虑裁判结果是否有利于未成年被告人的教育和矫正。能不定罪的,尽量不定罪;能不判处刑罚的,尽量不判处刑罚;能判处较轻刑罚的,尽量判处较轻刑罚;能不适用监禁刑的,尽量适用非监禁刑。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依法通知法定代理人或合适成年人到场。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除不宜分案的以外,一律实行分案审理。
(4)积极探索有效的法庭教育模式,制定相应的规范制度。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能够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组织到庭的诉讼参与人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法庭教育。
(5)对未成年被告人适用刑罚能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较好掌握从轻、减轻的幅度,具体量刑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犯罪的动机、年龄,是否初犯、偶犯或惯犯以及有无悔罪、个人一贯表现等情况,所判同类案件的量刑相对平衡,无大的偏差;在处理民事、行政案件中充分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权、财产权、教育权等合法权益。
(6)对符合缓刑条件的未成年被告人依法适用缓刑,并积极探索对外地未成年被告人适用缓刑的有效做法。
(7)重视案件审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上诉及抗诉改判或发回重审案件数少,案件审理社会效果良好。
(8)与未成年犯管教所建立工作联系,定期对未成年罪犯进行回访考察,每年度至少1次。
(9)对判处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罪犯,协助有关部门共同制定落实帮教措施,定期进行走访。
2.检察系统
(1)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切实维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2)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认真审查公安机关移送的社会调查报告或无法进行社会调查的书面说明、办案期间表现等材料,全面掌握案情和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作为教育和办案的参考。
(3)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依法少捕慎诉。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时,依法通知法定代理人或合适成年人到场。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除不宜分案的以外,一律实行分案起诉。
(4)对开庭审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会同法庭、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等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法庭教育,成效明显。
(5)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侦查、审判、监管和刑罚执行活动,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依法进行监督,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6)办理未成年人案件质量高,取得较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7)发现有关单位、学校、居委会在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帮助等方面存在问题时,及时提出检察建议和纠正措施,帮助提高教育管理水平。
(8)与未成年犯管教所建立工作联系,定期对未成年罪犯进行回访考察,每年度至少1次。
(9)对不予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能采取妥善措施,定期做好回访帮教工作。
3.教育系统
(1)加强校园安全管理,避免发生校园恶性伤害案件。
(2)所有学校建立法制副校长制度,聘请法院、检察、公安、司法等部门工作人员作为学校法制副校长。
(3)将青少年心理健康、青春期卫生和自我保护教育纳入教学体系,定期开展教育活动。
(4)加强对教师的管理和法律教育,杜绝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现象,尊重青少年隐私。
(5)严格控制流失生现象,积极实施素质教育,推进教育公平。
(6)做好对有不良行为学生的帮教转化工作,办好专门学校。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前,不得取消其学籍。
(7)关心帮助下岗职工、父母离异、服刑人员子女及生活困难的弱势青少年的生活、入学等问题。
(8)重视未成年罪犯判后复学工作,对被判处非监禁刑的未成年学生,尽量安排其在原学校就读。如果在原学校就读确实不合适的,协调安置在其他相应类型、规模的学校或工读学校就读。
(9)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学校周边环境的整治。
(10)关注非法“网吧”、毒品、不健康“口袋书”等影响青少年身心健康的社会问题,及时主动配合有关部门,予以有效解决。
4.公安系统
(1)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对未成年人优先考虑适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加强有效监管。
(2)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对未成年人应当优先考虑适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可拘留可不拘留的不拘留,可羁押可不羁押的不羁押。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时,依法通知法定代理人或合适成年人到场。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除不宜分案的以外,一律分案移送审查起诉。
(3)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实施暴力犯罪的除外)、治安案(事)件和交通事故中,不使用戒具,不在新闻媒体上公开未成年当事人的身份。
(4)认真、快速办理未成年人被侵权的案件,及时发现、解救被拐卖的儿童,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取缔非法雇佣童工。
(5)辖区内未发生中小学生、未成年人群死群伤的交通、火灾及其他治安灾害事故,未发生犯罪分子伤害师生、扰乱中小学校教学秩序的案件。
(6)辖区内无赌博性游戏机营业,学校周边200米内无营业性娱乐场所。
(7)与辖区内所有中小学校建立警校共建关系,加强校园及周边治安管理,派员担任法制副校长或法制辅导员,并开设法制教育、安全防范知识讲座。
(8)确定专门人员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中,严格依法办事,照顾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9)实行审前羁押未成年人与羁押成年人的分别看管,加强对羁押青少年的监管、教育和改造工作。
(10)协同有关部门做好被判处非监禁刑、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和有轻微违法行为青少年的帮教工作,定期回访。
(11)加强与中小学校的联系,广泛开展文明上网、安全上网教育。严历打击网上传播未成年人淫秽电子信息违法犯罪活动。
5.民政系统
(1)积极发挥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职能,大力开展社区青少年法制宣传、维权、教育等工作。
(2)对社区内的弱势青少年提供有效保护。
(3)积极做好福利机构内孤儿、弃婴的集中养育、照料护理、教育、康复等工作,切实保障其健康成长。
(4)认真做好社会散居孤儿生活保障工作。
(5)认真做好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福利保障工作。
(6)认真做好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措施得力。
(7)在儿童福利机构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中开展面向孤残儿童和流浪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教育辅导。
(8)依法做好儿童的收养审核登记工作,保护被收养儿童的合法权益,成效显著。
6.司法行政系统
(1)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部门能够认真开展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调查。未成年犯管教所和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部门能主动了解服刑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加强心理辅导,开展有益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进行个别化教育矫治,比照成年人适当放宽报请减刑、假释等条件。
(2)积极与学校、社区协作开展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积极派员担任青少年法制教育辅导员并经常开展辅导工作。
(3)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帮教力量,做好违法犯罪青少年的教育、挽救工作。
(4)司法所能确保有关青少年的纠纷调解成功率达95%以上;对涉及青少年的纠纷做到无因调处不当或不调处引起非正常死亡,无民事转为刑事案件,无群体性械斗,无纠纷积案;认真做好青少年社区服刑人员的社区矫正工作,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使他们悔过自新,弃恶从善,成为守法公民,确保刑罚的顺利实施;积极协助基层政府做好青少年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工作,安置率达80%以上,帮教率达95%以上。
(5)未成年犯管教所、监狱、强戒所能为未成年犯、未成年强戒人员接受义务教育提供必要的条件,监所建有教学场所,大中队建有图书(阅览)室、文体活动室等较为完善的学习活动场所,确保每人能按规定时间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根据未成年犯和未成年劳教人员的特点,坚持教育改造为主,适当辅之以习艺性劳动,培养劳动观念和技能;在接见、休假等方面,对未成年犯和未成年劳教人员给予照顾;建立心理咨询室,积极开展对未成年犯和未成年劳教人员的心理矫治工作,有专业人员定期进行心理辅导;紧跟社会需求,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教学大纲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让他们掌握一技之长,增强就业谋生能力。
(6)对于未成年罪犯的社区矫正工作,除不宜分开的以外,一律分开进行。
(7)律师事务所、公证处、法律服务所能够积极受理涉及青少年维权的法律服务,提供优先、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对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青少年当事人酌情减免费用,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8)法律援助中心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涉及青少年案件的受理率达100%;为青少年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法律服务。
7.文化系统
(1)加强对青少年文化活动的组织和指导,开展格调高雅、积极向上、健康有益的文化活动,丰富青少年文化生活。
(2)加强对网络游戏动漫、演出、互联网文化产品等文化市场的管理和引导,促进有益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网络游戏动漫、演出、互联网文化产品等文化产业的发展。
(3)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图书馆、文化馆站等公益性文化场所对未成年人免费或优惠开放。
(4)加强面向未成年人的公益性上网场所的建设与管理,打造绿色上网空间,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上网环境。
(5)坚决查处和取缔互联网文化、游艺娱乐等文化市场中存在的宣扬反动、淫秽、色情、暴力恐怖、封建迷信内容的文化产品,依法查处和打击文化产品经营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6)加强对校园周边文化经营场所的管理,文化市场举报电话运行顺畅。
(7)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加强对未成年人进入娱乐场所的管理,对未成年人禁入和限入的娱乐场所,设立专门标志并经常性检查,对其中违反规定的依法查处。
(8)对网吧接纳未成年人行为做到严管重罚,有效杜绝未成年人违规进入网吧的现象。
8.工商行政管理系统
(1)依法严厉打击经销危害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各类商品的行为。
(2)配合有关部门大力开展“扫黄”、“打非”和禁毒斗争,积极营造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
(3)及时受理和处理涉及青少年的消费纠纷,依法查处侵害青少年消费权益的案件,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
(4)依法查处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非法涉性、低俗不良广告以及损害青少年合法权益的虚假违法广告。
9.质监系统
(1)加大对青少年质量安全知识、质量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广大青少年的质量意识和自我维权意识。
(2)依法加强对青少年食品、用品的质量检测,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青少年食品、用品生产厂家和单位依法进行查处,监督企业保障青少年食品、用品的质量安全。
(3)对生产加工危害青少年健康的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维护青少年的身心健康。
(4)对幼儿园、校园和青少年活动场所内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电梯、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等特种设备进行重点检查,给青少年创造安全的学习、活动环境。
10.新闻出版广电系统
(1)发挥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的行业优势,普及青少年法律保护知识,制作宣传青少年法律和自我保护知识的广播、电影、电视作品,揭露、曝光侵害青少年权益的现象,并对典型案例进行报道。
(2)坚决制止各种含有反动、淫秽、色情、暴力恐怖、封建迷信等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内容的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的制作和播放。
(3)组织出版健康有益、丰富多彩、青少年喜闻乐见的出版物,为青少年提供优秀的精神食粮。
(4)在“五四”、“六一”等与青少年密切相关的特殊节日期间,在报纸、期刊等出版物上刊登宣传青少年权益保护的相关内容,制作播放宣传青少年权益保护的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和公益广告。
(5)及时披露各种影响青少年健康成长的不良社会现象和典型案件,营造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良好氛围。
(6)严格监督管理报纸、期刊、图书、音像、电子等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和进口,加强对网络和数字出版的监管,坚决取缔非法出版物以及含有诱发青少年违法犯罪、宣扬淫秽色情、渲染暴力、迷信、赌博、恐怖活动等内容的出版物和盗版出版物。
(7)结合“扫黄打非”工作部署,加强对校园周边出版物经营场所的监督检查。
11.综治系统
(1)县(市、区)、乡镇(街道)综治办及乡镇(街道)综治工作中心领导班子、专职干部配备齐全,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经费保障,注重加强基层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组织建设,强化乡镇(街道)综治工作中心、村级综治办的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职能,建立健全预防工作网络,加强检查考评,落实预防工作责任制。
(2)加强调查研究,充分发挥乡镇(街道)综治工作中心、派出所、司法所、各类社区青少年活动中心等基层工作平台作用,通过专职社工、志愿者、“五老”人员发挥感情、友谊、信任等因素的作用,积极开展重点青少年群体教育帮助工作,加强对社区闲散青少年、有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青少年、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流浪乞讨青少年、农村留守儿童等青少年群体的教育、服务、帮助和管理。
(3)发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制机制优势,在组织开展群防群治、基层平安创建活动中,针对影响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突出问题,组织有关部门认真开展与青少年有关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积极开展社会文化环境专项整治行动和学校及周边社会治安专项整治行动,切实改善青少年成长的社会环境。
(4)协调辖区内有关部门做好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青少年法律法规的知晓率,依法保护青少年合法权益。
12.共青团系统
(1)代表和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对发生的侵害青少年合法权益事件,及时协调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2)关注辖区青少年权益状况,善于动员社会力量为青少年提供帮助、服务,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
(3)积极引导青少年通过合法有序的渠道表达和维护自身权益。
(4)针对“五类”重点青少年群体开展服务管理和预防犯罪工作,从重点青少年群体的教育、帮扶、矫治、管理、普法、服务等方面,打造一批具有工作实效、富有本地特色、切合时代主题的服务项目。
(5)依托各地现有的“阳光之家”及12355青少年综合服务平台,发挥好收集、分析、反馈重点青少年群体信息和介入重点个案的积极作用,建立帮扶“五类”青少年群体工作台帐机制。
四、创建程序
“青少年维权岗”分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四个层级,各级“青少年维权岗”原则上每两年开展一次考核命名。省级“青少年维权岗”创建程序如下:
1.申报。“青少年维权岗”采用逐级申报的形式,申报创建省级“青少年维权岗”的单位必须由团市委联合各相关行业(系统)市级主管部门推报。
2.创建。申报单位通过审核后,进入两年的创建期。各级创建“青少年维权岗”活动工作小组在此期间对本级创建单位进行不定期检查。
3.审核。在两年创建期满后,由各级创建“青少年维权岗”活动工作小组对创建单位进行审核。
4.确定达标单位。根据创建期内对创建单位检查情况和创建期满审核结果,确定符合标准的“青少年维权岗”名单。
5.公示。由各级创建“青少年维权岗”活动工作小组对达标拟命名的“青少年维权岗”集中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一周,如发现不符合命名规定的,一经核实即取消该单位“青少年维权岗”命名资格。
6.命名。由各级创建“青少年维权岗”活动工作小组授予本级“青少年维权岗”称号和牌匾。
7.复核。“青少年维权岗”命名两年期满后,创建“青少年维权岗”活动工作小组要组织复核,复核标准与命名审核标准相同。复核合格的,继续保留相应称号;复核不合格的,实行为期一年的整改,整改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取消称号并摘牌。
8.注销。“青少年维权岗”因工作性质或工作内容变更,不再从事涉及青少年权益相关工作,其“青少年维权岗”称号自动取消,允许其将“青少年维权岗”牌匾留作纪念,但不得在公共场所悬挂。
9.撤销。“青少年维权岗”或其成员发生以下任一情况,经检查核实,由原命名单位直接撤销其“青少年维权岗”称号,摘除其“青少年维权岗”牌匾,并将牌匾收归命名单位。
(1)创建单位集体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现象或主要负责人受刑事处罚。
(2)发生严重影响行业(系统)形象的重大工作失误。
(3)在创建和命名过程中弄虚作假,有欺报、瞒报、贿审等情况,经查属实。
(4)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接12355青少年服务台转送个案的。
(5)严重影响“青少年维权岗”荣誉的其他情形。
五、完善工作制度
1.承诺制度。由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创建单位根据自身工作特点,就本职工作中如何维护青少年权益做出具体承诺并在本单位显著位置公布,以便青少年知晓并监督落实。
2.与12355青少年服务台对接制度。在条件成熟的地区,发放区域范围的12355优秀“青少年维权岗”联系卡,推动各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依法解决12355青少年服务台等转送的青少年维权案件,做好经常性的维权工作,并将其纳入考核内容。
3.“青少年维权岗联系点”制度。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单位在基层广泛设立联系点,使工作向农村、社区、企业、学校、家庭拓展,深入基层开展青少年维权工作。
4.考核制度。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命名授牌后,即进入两年的考核期,两年期满后按照创建标准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继续保留相应的称号;考核不合格的,实行为期一年的整改,整改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取消称号并摘牌。
5.晋级制度。创建单位被评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并通过考核后,方有资格参加上一等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评选。
6.单位负责人培训制度。实行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创建单位负责人培训制度,各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创建单位的基层部门负责人需经过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后,方可参与评选。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可委托地方团组织或相关行业系统进行培训。
7.监督制度。由各级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工作小组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部门负责同志、新闻记者、青少年工作者、社会知名人士等担任青少年维权岗监督员,强化对创建单位的监督。
附件2:
2014年度广东省“青少年维权岗”创建申请表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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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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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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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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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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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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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迹 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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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单位 意见 |
签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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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主管 单位意见 |
签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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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市委推 荐上报意 见 |
签章 年 月 日 |
注:此表可复制,一式三份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