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气象局,省气象台:
根据《气象法》等有关规定,出具气象灾害证明属于气象有偿服务范畴,依法可以进行收费。为更好地造福社会,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免费的气象服务,省局一直在深入挖掘服务资源。经过多年的全面细致准备,省局决定“免费提供气象保险证明,一律免除非商业性的公众个人财产损失气象保险证明的费用”。为确保这件为民服务的实事落到实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认真落实。自通知下发之日起,各有关单位在提供气象保险证明时,一律免除非商业性公众个人财产损失气象保险证明费用。
二、广泛宣传,便民利民。各单位要在4月底前,通过各种渠道公布公众个人获取气象保险证明的途径和方式,方便公众查询。
三、做好免费提供非商业性公众个人财产损失气象保险证明的统计归档等相关工作。
请各单位于4月20日前,将本单位(各市局负责汇总所辖县区局)负责提供气象保险证明的相关信息报省局法规处,包括单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在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法规处反馈。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