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单位缴费比例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社 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 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 险单位缴费比例过渡方案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11 号) 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我市从 2020 年 12 月 31 日起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调整为 14%,个人缴费比 例为 8%。今后再根据国家和省的统一部署,将我市城镇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逐步过渡到国家和省的统一标准。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