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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须知


来源:连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2-01-18 00:00:00 字体大小: 浏览次数:-

什么是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是由政府组织,财政补贴,个人缴费,旨在促进城乡基本医疗服务均等化,在原有清远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清远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基础上整合制定的一种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包含住院医疗保险和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自201111日起实施。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是哪些?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未参加城镇职工(含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户籍居民,各类学校在校学生(含异地户籍的学生)都可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异地户籍的暂住人员在全额缴费的情况下也可以参保。下列人员不列入参保范围:

(一)正在服兵役的人员;

(二)正在服刑期间的人员。

如何办理医疗保险的参保手续?

参保方式:城乡居民以家庭为单位缴费(在校学生可以学校为单位缴费)

参保手续:每年的101日至1130日为城乡居民参保缴费期。

1.农村户籍人员持户口薄、身份证等资料及现金交到所在地村民小组,村民小组收信后送到村委会,由村委会统一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参保手续,一次性缴纳下一年度的医疗保险费;

2.城镇户籍人员持户口薄、身份证、银行存折等资料直接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劳动保障事务所(或居委会)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3.在校学生可由学校统一到社会保险部门办理参保手续。

4.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参保或续保手续的,只能在下一年度办理参保或续保缴费手续(新生儿、新落户居民除外)。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保险年度怎么划定?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一个保险年度为当年的11日至1231日。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住院就医和享受住院待遇有哪些规定?

1、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自缴费后的11起在该保险年度内享受相应的住院医疗保险待遇,未缴交年度医疗保险费的不能享受。如果参保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参保手续或续保手结的,中断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如果因就业等原因中途参加城镇职工(含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一种待遇,不得重复享受。

2、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按《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含儿童用药增补品种)、《清远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清远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范围》的规定执行。

3、参保的城乡居民在清远市内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须出示有效证件,在交付一定的按金后直接记帐,出院时交清应由个人支付部分的费用并在结账单签名后出院,剩余部分费用由社保部门与医院结算;

参保人如果在清远市范围外住院的,须在入院起两个工作日之内将所住的医院、科室、床号等电话告知参保所属地的社会保险部门进行登记备案,出院时先由个人垫付全额费用,然后凭发票、费用累计清单、出院小结到参保所属地的劳动保障事务所申报。

4、参保的城乡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在门诊急诊并在24小时内转住院或者死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住院医疗保险规定享受待遇。

5、一周岁内的婴幼儿随已参保的母亲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新落户居民自参保缴费后次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6、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或终止妊娠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住院医疗保险规定享受待遇。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住院费用的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是多少?(如有调整再另行通知)

医院级别

一级医疗机构

二级医疗机构

三级医疗机构

起付及报销

起付标准

报销比例

起付标准

报销比例

起付标准

报销比例

清远市内

100

80%

300

60%

600

40%

清远市外

200

70%

500

50%

800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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