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搞好我市2012年度普通门诊统筹工作,使广大参保人能够享受到应有的普通门诊待遇,现就普通门诊选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农村户籍的参保人原则上选择户籍所在地的镇(街)卫生院作为本人的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因务工、居住等情况须到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定点的,凭相关资料到参保地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相关手续(2011年11月、12月征收医疗保险费时已选点的无须再选)。
二、2011年度已选定普通门诊定点的城镇职工(含农民工)、城镇居民参保人,原则上默认原定点门诊,如需变更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的,于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月31日城镇职工(含农民工)参保人到属地社保局、城镇居民参保人到所属镇(街)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变更,非特殊情况逾期将不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参保人变更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的,办理变更手续的当月仍在原指定门诊记帐就诊,办理变更后的次月开始在新指定的门诊记帐就诊。
三、原来未选定普通门诊定点的城镇职工(含农民工)、城镇居民参保人,可直接到自己拟指定的普通门诊医疗机构办理定点手续。
四、2012年度我市所有的医疗保险参保人,个人不缴费全部参加普通门诊统筹,所有未指定普通门诊定点的参保人,请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指定普通门诊定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