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恢复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的通知(清社保〔2018〕40号 )
各参保单位、参保人:
根据《关于印发〈清远市2017社保年度社会保险费征缴基数和比例〉的通知》(清人社〔2017〕151号)第五点的规定,我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实行阶段性降低缴费费率,时间为2017年1月至2018年6月,2018年7月起按原标准执行,现就恢复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自2018年7月起,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由原“缴费基数2248元,单位缴费比例为0.3%,个人缴费比例为0.3%;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为0.6%”恢复为“缴费基数2248元,单位缴费比例为0.6%,个人缴费比例为0.6%;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为1.2%”。
请各参保单位及参保人按时足额缴纳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费,以免影响正常享受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
清远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18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