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州市财政局文件
连财〔2011〕3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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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
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市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清远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
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清财综[2011]21号)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主题词: 转发 取消 收费 项目 通知
连州市财政局
共印制1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