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财政扶持资金(以下简称“财政扶持资金”)工作,根据《关于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粤财预〔2012〕280号)、《关于印发〈广东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预〔2012〕121号)、《关于印发〈广东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申报指南〉的通知》(粤财法〔2013〕9号)和《清远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管理l暂行办法》(清财法[2013]20号),制订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我市范围内的财政扶持资金设立、宣传、申请、受理、审核、拨付、清缴和检查,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财政扶持资金的申请人是指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在每一纳税年度内,按照现行税制(即试点政策)规定缴纳的增值税比按照原税制(即原营业税政策)规定计算的营业税月平均增加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我市试点企业。
试点企业在一个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使该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计算。
第四条 财政扶持资金实行按季申请、按季预拨、按年清算。
第五条 申报财政扶持资金的试点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按要求填报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税负变化申报表》。
(二)至申报财政扶持资金时,试点企业同一纳税年度内的月平均税负增加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
试点企业因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检查,在当月计算调整入库的应税服务增值税应纳税额,不得享受财政扶持政策优惠。
第六条 税负变化的计算:
(一)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申请财政扶持资金的计算期,以试点企业办理应税服务税种登记生效之日起计算,年度内未发生应税服务的月份,月平均税负增加额应连续计算。
(二)税负增加额计算公式为:税负增加额=应税服务增值税实际缴纳税额-应税服务增值税实际退税额-按营业税规定还原计算应缴纳的营业税应纳税额。
应税服务增值税实际缴纳税额为试点企业当月应税服务应纳税额中实际已缴纳的增值税税额。
应税服务增值税实际退税额为试点企业按当月国税主管税务机关实际审批的退税额,包括出口退税额、即征即退税额和其他退税额。
按营业税规定还原计算应缴纳的营业税应纳税额为试点企业当月按还原的营业税应税服务收入计算应缴纳的营业税税额。
(三)2012年11月或12月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的企业,其2013年第一季度财政扶持资金的申请,应包含自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之日起的相关数据,并合并计算该期税负月均增加额。2013年季度内新办的试点企业,该季度税负月均增加额按实际经营的月份数计算。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我市财政部门职责:各县(市、区)财政局负责委托各县(市、区)国税局受理试点企业财政扶持资金的申请,审核和汇总上报市财政局的相关资料;向试点企业预拨财政扶持资金;完成每季度资金拨付工作后,向市财政局报送财政扶持资金的审核拨付工作情况报告;组织开展年度清算,并将相关情况上报市财政局;及时根据年度清算结果向试点企业办理财政扶持资金的拨付和追缴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汇总各县(市、区)财政局已审核的企业财政扶持资金申请,并统一上报省财政厅;把省、市本级按现行财政体制税收分成比例应分担的财政扶持资金通过转移支付补助给各县(市、区)财政;根据省财政厅的财政扶持资金批复,把批复意见下达各县(市、区)财政局;汇总每季度各县(市、区)的财政扶持资金审核拨付工作情况,上报省财政厅;汇总各县(市、区)上报的年度清算结果,统一上报省财政厅;审核各县(市、区)财政局与试点企业的年度清算结果后,依据已拨付的财政扶持资金差额,通过年终清算向各县(市、区)财政多退少补;指导各县(市、区)财政局完成本辖区试点企业财政扶持资金的申请受理、资金拨付、清算和追缴等工作;负责对试点企业的相关宣传工作。
第八条 我市国税部门职责:各县(市、区)国税局受同级财政局委托受理本行政辖区内试点企业申报的财政扶持资金申请;负责审核本行政辖区内试点企业改革后按照现行税制(即试点政策)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协助县(市、区)财政局督促本辖区试点企业根据年度清算结果退还多拨的财政扶持资金。
市国税局负责指导各县(市、区)国税局的委托受理、审核,协助县(市、区)财政局督促试点企业根据年度清算结果退还多拨财政扶持资金等工作。
第九条 我市地税部门职责:各县(市、区)地税局负责审核本行政辖区内试点企业改革后按照原税制(即原营业税政策)规定计算的营业税。
市地税局负责指导各县(市、区)地税局的审核工作。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市、县(市、区)财政分别设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财政扶持资金”,专项用于对本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税负增加试点企业的财政扶持。
财政扶持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税收分成比例由地方各级财政分别负担。其中,属于地方各级财政共享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试点企业所增税负需由市、县(市、区)财政负担部分,市、县(市、区)财政分别按照试点前营业税共享分成比例负担。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财政局应与各县(市、区)国税局签订《委托书》(附件3),委托同级国税局受理试点企业财政扶持资金的申请。各县(市、区)财政局应制作《受理通知书》、《限期补充资料通知书》、《退办件通知书》、《一次性告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格式见附件4—8),并加盖本单位“营改增改革试点财政扶持资金业务专用章”后交予同级国税局受理申请。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对各县(市、区)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和各大企业经办人员的培训。
第十三条 市财局和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共同在门户网站发布《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财政扶持资金有关事项的公告》(附件2),宣传我市的有关财政扶持资金政策,并提供相关资料(包括文件规定、填报表格、填表说明等)下载。
第十四条 试点企业申请财政资金的时限为:申请2012年11、12月和2013年第一季度财政扶持资金的,应于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申请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未按规定期限提交财政扶持资金申请的,视同放弃申请当季度的财政扶持资金。
第十五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试点企业按季度申请财政扶持资金时需递交下列材料:
(一)《关于财政扶持资金的申请》;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财政扶持资金申请表》;
(三)季度内逐月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税负变化申报表》;
(四)季度内逐月的《还原营业税应税收入减除项目明细表》及减除凭证(还原的进项税额等抵扣凭证)复印件;
(五)季度内逐月的《营业税应税收入直接减除项目明细表》及减除凭证(差额扣除凭证等)复印件;
(六)季度内逐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包括附表)复印件;
(七)季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现金流量表;
(八)增值税完税凭证复印件或电子缴税回单、有关退税文书及收入退还书复印件等;
(九)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十)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十一)法定代表人或机构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十二)其他需报送的资料。
上述申请材料一式四份(其中:九、十、十一项材料如无变化为一次性提交)。申请材料按以上顺序装订成册,并在侧面加盖骑缝单位公章(上述申请材料中前八项需要单独加盖企业公章)。申请材料填报表格的电子版请在公告的附件中下载,申请企业在上报纸质申请材料时一并报送电子申请材料。
同一纳税年度内,当季度按规定未申请财政扶持资金的试点企业,在下季度申请财政扶持资金时,应按规定一并报送未申请财政扶持资金季度的申请材料。
第十六条 试点企业应向企业所在县(市、区)国税局提交申请,国税局应即时核对试点企业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符合条件且资料齐备的,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全的,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对不符合财政扶持资金政策的申请,不予受理并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 县(市、区)国税局、地税局、财政局应按下列流程审核材料:
(一)县(市、区)国税局应自受理试点企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试点企业按照现行税制规定缴纳增值税的审核,同时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财政扶持资金申请表》加盖公章,并将审核后的材料和结果送县(市、区)地税局;
(二)县(市、区)地税局应自收到国税局转来的审核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试点企业按照原税制规定计算营业税的审核,同时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财政扶持资金申请表》加盖公章,并将审核后的材料和结果送县(市、区)财政局。
(三)县(市、区)财政局应自收到地税局审核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国地税审核情况的复核,根据税负变化情况核定财政扶持资金具体数额,同时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财政扶持资金申请表》加盖公章,并于每季度申请截止日起5个工作日内把审核材料和结果汇总上报市财政局。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审核时发现试点企业需补充材料的,由经审部门在1个工作日内直接告知试点企业在3个工作日内补充材料,并发出《限期补充材料通知书》。试点企业在规定时限内提交补充材料的,经审部门自收到补充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试点企业逾期不补充的或审核发现申请不符合财政扶持资金政策的,由县(市、区)财政局发出《退办件通知书》退回申请,不予办理。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应自收到各县(市、区)财政局审核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统一汇总上报省财政厅,并于省财政厅批复后的5个工作日内把批复意见下达各区(县级市)财政局,同时抄送市国税局、地税局。各县(市、区)财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把批复结果通知试点企业,同时抄送各县(市、区)国税局、地税局。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负责试点企业财政扶持资金申请材料的归档留存。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局在上报省财政厅审核情况同时,在5个工作日内,按县(县级市)财政局的审核意见,把省、市本级按现行财政体制税收分成比例应分担的财政扶持资金的70%通过转移支付方式补助给各县(市、区)财政。各县(市、区)财政局在收到省、市财政补助后7个工作日内,向企业预拨70%的财政扶持资金。待省财政厅批复意见后,市财政局在预拨次季度财政扶持资金的同时,按批复意见把当季度财政扶持资金余额补助给各县(市、区)财政。各县(市、区)财政局收到后,在向企业预拨次季度财政扶持资金时一并拨付当季度余额部分。
对于试点企业按季申请财政扶持资金金额较小的(每一年度内月均税负增加1~4万元),财政部门按年度清算后拨付。
第四章 后续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区)财政局在全年结束后的3个月内,会同县(市、区)国税局和地税局,组织对预拨财政资金试点企业的税负变化逐一进行审核,按照现行税制(即试点政策)规定缴纳的全年增值税减除按照原税制(即原营业税政策)规定计算的全年营业税,核定全年财政扶持资金,实行多退少补。试点企业获得财政扶持资金多于税负增加的部分,应退还财政部门,或在试点企业下一年度的财政扶持资金中抵扣。结算工作可与第四季度资金审核拨付工作一并进行。2012年11月、12月的扶持资金纳入2013年度一并结算。
市财政局依据各县(市、区)财政局与试点企业的年度清算结果,根据已预拨的财政扶持资金差额,通过年终清算向各县(市、区)多退少补。
第二十三条 市、县(市、区)财税部门应组织对试点企业申请财政扶持资金情况专项检查,核实试点企业申请扶持资金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程自
第二十五条 本规程由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