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连州市发展和改革局一把手
“四不直接分管”制度的通知
各股室、粮食储备库:
为进一步规范“一把手”权力的运作,强化对“一把手”权力的监督制约,加大源头预防和治理腐败力度,现将《连州市发展和改革局一把手“四不直接分管”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连州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4年9月18日
连州市发展和改革局一把手
“四不直接分管”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主体责任(即“班子集体负全责、班子正职负总责、班子成员负直接责任),促使单位主要领导把主要精力放在管理、监督和负总责上,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部署,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一把手不直接分管人事、不直接分管财务、不直接分管物资采购、不直接分管工程建设工作(以下简称“四个不直接分管”)。具体由副职分管,副职分工由班子集体研究确定,原则上一名副职不能同时分管人事、财务、物资采购和工程建设四项工作(以下简称“四项工作”)。单位凡涉及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事项,必须经集体研究作出决定。
(一)“一把手”不直接分管人事管理。干部选拔任用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坚持标准,规范程序,严格制度。单位干部的任免、调入、录用、奖惩等重大事项,要主动征求组织、人事部门意见,具体方案经分管副职审核、集体研究决定后,按规定程序实施。
(二)“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财务管理。“一把手”不负责签批报销所有经费支出凭证,单位的费用支出由分管副职审批。凡属大额度资金的调度和使用经集体研究同意后,由分管财务副职审批。各项开支要严格执行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
(三)“一把手”不直接分管物资采购。小额度的物资采购由有关部门提出计划,经分管副职批准后,纳入单位统一采购范围。物资采购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物资统一集中采购的有关规定,坚持集体讨论,公开招标,并对商品价格和质量实行监督。
(四)“一把手”不直接分管工程管理。单位分管副职要严格按照工程建设有关规定履行相关工作程序,任何人不得干预、插手工程建设活动。工程项目建设和承包发包方案要经集体讨论决定,认真落实工程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责任制度。
第三条 一把手“四个不直接分管”实施的目标
(一)建立“副职分管、正职监管、集体领导、民主决策”的工作机制,对主要负责人相对集中的权力进行分解制衡,以加强对主要负责人行使权力的监督制约。
(二)促使一把手从具体、烦琐的事务中摆脱出来,集中精力谋大事、抓重点、促落实。
第四条 一把手“四个不直接分管”实施的办法
(一)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
(二)一把手“四个不直接分管”涉及的工作在进行集体民主决策时,必须严格按“集体民主决策程序”要求进行,并做到有记录。
(三)按分工安排副职具体主管“四个不直接分管”涉及的工作时,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民主研究决定,并以文件形式进行确认和分工。
(四)领导班子各成员都有监督“四个不直接分管”涉及工作具体分管副职行使职权的权力和义务,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要定期和不定期把关定向、审查监督。必要时,实行多支笔联签制,即经手人、有关业务人员、分管领导、主要负责人联合审阅签名。主要负责人原则上不越过分管领导单独签字。
第五条 一把手“四个不直接分管”的追究办法
(一)对未按本制度落实一把手“四个不直接分管”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二)按分工确定的副职分管,对违反规定、营私舞弊、不负责任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分管副职的责任。
(三)追究责任的方式,根据干部任免权限,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和其它党纪政规,依情节分别给予责任人提醒、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党政纪处分。
第六条 本制度从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