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调整背景及主要方案
根据广东省发改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5〕770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推进污水处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105号)及《广东省发改委关于污水处理费调整工作进展情况的通报》(粤发改价格〔2016〕494号)等文件的要求,2016年底前要完成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调整工作。为了保障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建设,防治水污染,保护环境,拟对连州市区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执行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方案(以下简称《调整方案》):
1、连州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按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执行,居民0.85元/吨、非居民1.20元/吨。
2、现开征范围:连州市区、重点建制镇星子镇。
3、对持有低收入困难家庭证明的居民按照粤发改价格〔2015〕770号文第四点的规定执行,不再免征污水处理费;
4、对大、中、小学校和公立医疗机构、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等,取消所有免征、缓征的政策,足额征收污水处理费。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广东省依法行政考评办法》和《清远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办法(试行)》等的相关要求,各级政府及省、市直有行政职能的单位拟定、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应进行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特设本次公示,以深入、全面、真实了解社会各界对本《调整方案》的意见及建议。
二、评估主体名称和联系方式
本次评估具体由连州市发展和改革局牵头。
单位名称:连州市发展和改革局
通讯地址:广东省清远市连州市政府综合二号楼
联系科室:连州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调控股电话:0763—6635072
传真:0763-6318362
电子邮箱:513400@126.com
三、承担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工作的咨询机构联系方式
咨询机构:广州巴菲特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广州市海珠区江晓路宝成街10号A座1801室
联系人:孔维斌电话:020-84051161
传真:020-84051161邮箱:gzbuffet@126.com
四、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方式和公示有效期
1、主要方式
公众对于本《调整方案》有任何意见及建议,可通过信函、电话、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向上述单位提出。
2、公示有效期
本公示有效期为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连州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6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