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部

省发改委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


来源:上级发改部门 发布时间:2015-07-23 15:04:02 字体大小: 浏览次数:-

省发改委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禁止价格欺

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

 

近日,省发改委向各地市转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对“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等价格行为作出了详细解释,同时也明确了电商平台连带责任。

新规指出,“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果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

同时,新规还要求,应当准确标明被比较价格的含义,且能够证明标示的被比较价格真实有依据。另外,经营者对未销售过的商品开展促销活动,不得使用“原价”等类似概念,误导消费者认为该商品在本经营场所已有成交记录。

对于商家热衷的赠券、积分返利,按照新规,附加使用条件要在赠券或者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确标示。

此次新规也提到了电商平台的连带责任。第三方电商平台首页虚构商家低价、虚构商家促销活动、强制平台商家虚假标价,第三方电商平台都将被视为价格欺诈的主体。

footer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