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清远市发展和改革局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
目录清单的通知
清发改收费〔2017〕12号
各县(市、区)发展和改革部门,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的公告》(粤发改价格函〔2016〕4190号)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收费目录清单制度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6〕1415号)的要求,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本通知公布的收费项目,是我市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以及按《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规定设立。目录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我局将依据法律法规及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变化情况,及时更新,通过清远市发展和改革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及收费主管部门依据本目录清单对本地区、本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认真清理核对,及时公布本地区、本部门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确保政府定价收费项目全部进入清单,凡是没有法律法规等依据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企业对清单以外的收费项目有权拒绝缴纳。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清远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公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清发改价格〔2015〕19号)同时废止。
附件:附件1:国家定项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xls
附件2:广东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xls
附件3:广东省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xls
清远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7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