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连府办〔2011〕10号
印发《连州市加强土地管理促进规范高效
廉洁运行若干制度》的通知
各镇(民族乡)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连州市加强土地管理促进规范高效廉洁运行若干制度》业经2011年3月4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遇有问题,请迳向市国土资源局反映。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三月八日
连州市加强土地管理促进规范高效廉洁运行若干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的土地管理,完善土地管理权利运行机制,规范我市建设用地审批(报批)、建设用地供应、国有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审查确认、土地登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征收等管理方面的程序,提高建设用地审批(报批)的效率和质量,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建设用地平台,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杜绝违法违规进行土地登记,促进高效规范廉洁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制度:
一、连州市建设用地审批(报批)会审制度
(一)会审组织和职责
建设用地审批(报批)会审小组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领导任组长,市府办、市国土资源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市环保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林业局、市信访局、市监察局等部门为会审小组常设成员单位,会审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担任。会审小组根据上级国土资源部门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和市政府的工作部署,组织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报批)会审。
(二)会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东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办法》以及相关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会审的内容
1、用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2、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城市建设总体规划;
3、用地范围的地类是否准确;
4、补充耕地方案是否可行;
5、项目用地勘测定界成果是否符合要求;
6、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投资强度及用地规模是否符合要求;
7、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征地调查表、征地补偿标准及安置途径告知书等是否符合国家和省的补偿标准及其他要求;
8、报批税费(含基本生活保障费)缴纳是否到位;
9、土地权属是否清楚,违法用地是否经过处理。
(四)会审的程序
1、用地申请人的建设用地申请材料,由市国土资源局建设用地股受理后,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全面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2、在初步审查的基础上,由市国土资源局建设用地股填写《连州市建设用地审批(报批)会审单》分送市国土资源局地籍股、执法队、土地利用规划股、财务室、矿产资源管理股审查,各股室分别对有关内容进行审查后,送市国土资源局分管领导审阅,并提出是否可送会审的处理意见,需送市会审的用地项目报市会审小组会审并作出会审结论纪要。
3、经会审符合用地要求的项目用地,由市国土资源局建设用地股按照相关的要求组织相关材料呈送市政府审批,市政府批准用地或上报项目用地后,由市国土资源局建设用地股按程序办理审批(报批)相关手续和归档工作。
4、经会审或市国土资源局认为不宜审批(报批)的用地,由市国土资源局建设用地股登记后,予以退件并说明理由。
5、属未批先建或违法用地项目,由市国土资源局执法队依法处理,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总体规划的用地,由市国土资源局执法队出具《建设用地监督检查意见书》,市国土资源局盖章后,由建设用地股随材料一并上报会审和审批(报批)。
(五)责任
建设用地审批(报批)审查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参加会审的人员必须按照各自的职责、程序和规定的时限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对自己出具的有关材料负责。因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行为造成过错的,按照相关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其他规定
若有关成员单位需亲临现场踏勘的,由市国土资源局建设用地股负责联系,组织踏勘。
二、连州市建设用地供应制度
(一)建设用地供应会审
1、建设用地供应会审组织。市人民政府成立建设用地供应会审小组,建设用地供应会审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领导担任,市政府办、国土资源局、发展和改革局、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环保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林业局、信访局、监察局等部门为会审小组常设成员单位,会审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担任。会审小组根据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批准的农用地转用或征收的土地数量和全市存量建设用地情况,根据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和土地需求状况,按照建设用地年度供地计划进行供地会审。
2、建设用地供应会审的范围。会审的范围包括国有建设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一级市场和市政府认为有必要会审的国有建设用地二级市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原则上不进行会审,由市国土资源局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审批,但特殊情况认为有必要会审的,可以进行会审。
3、会审依据
(1)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2)国家有关产业政策;
(3)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4)建设用地定额指标和技术规范;
(5)省、市、县(市)有关土地管理的规定。
4、会审内容
(1)用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
(2)建设用地是否经过合法批准;
(3)用地面积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建设用地定额指标;
(4)供地方式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供地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要求;
(5)土地权属、面积是否清楚、准确;
(6)是否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功能分区;
(7)土地供应价格是否合理。
(二)建设用地供应程序
市建设用地供应会审小组办公室将会审意见综合后,由市国土资源局按照会审意见拟定供地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国土资源局做好相关的供地手续。
1、经营性用地供地程序。经批准农用地转用或征收以及合法收回并经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规划的经营性用地,按以下程序供地:
(1)市国土资源局委托经注册的土地估价中介机构或事业性土地评估机构进行地价评估;
(2)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市建设用地供应会审小组的会审意见拟定土地供应方案(包括:住建部门的规划条件,土地出让范围、面积、方式、条件、使用年限、用途、建设开发期限、出让起始价等);
(3)土地供应方案批准和实施:土地供应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建设用地股和土地交易机构实施;
①发布经营性用地公开出让公告;
②接受咨询、审查报名资格;
③组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签署成交确认书;
④成交结果公示;
⑤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缴纳土地出让金(地价款);
⑥领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申办土地登记。
2、划拨用地供地程序。经批准农用地转用或征收及合法收回的土地,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项目用地按以下程序供地:
(1)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市建设用地供应会审小组的会审意见拟定土地供应方案(包括: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的立项文件,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提供的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土地划拨范围、划拨面积、使用条件、用途、建设期限等);
(2)土地供应方案批准和实施:土地供应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
①土地供应方案公示;
②签署划拨土地决定书,交纳土地划拨相关税费;
③领取建设用地划拨批准文件,申办土地登记。
三、连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和确认工作制度
(一)地价管理工作原则
1、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对土地评估和确认的结果,必须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公开公平选择评估机构,公正评估和确认地价评估结果。
2、集体决策原则。对评估的土地价格,集体讨论确认。
3、合理性原则。根据评估宗地的客观实际,合理确定评估地价结果。
4、最新地价成果利用原则。运用最新确定的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土地市场价格进行地价评估和确认土地价格,并在实际工作中充分利用已有的评估和确认的土地价格成果。
(二)地价评估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市国土资源局必须按照有关程序选择并委托有土地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土地价格;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评估由委托人自行选择有土地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市国土资源局对评估结果加强审查,对评估机构建立诚信档案。
(三)评估地价的审查确认
1、审查确认机构
为增强评估地价的公信力,确保评估地价的客观性和有效性,市国土资源局组织用地、地籍、交易等业务股室负责人组成地价评估结果审查确认小组,负责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的土地评估价格进行审查确认,地价评估结果审查确认小组组长由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担任,副局长任副组长,用地、地籍、交易等业务股室负责人和承办人员为小组成员。市国土资源局评估地价审查确认的结果,是进行土地资产处置、变更土地登记和土地资产管理的重要依据。地价评估结果未经审查确认小组确认,土地估价报告无效。
2、评估地价的审查确认
(1)承办单位分工。按照土地供应计划和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出让、出租国有土地使用权(一级市场)的地价评估结果审查确认由用地股承办;土地使用权转让、小宗的划拨土地(主要指私人住宅)改为出让类型使用权的地价评估结果审查确认由土地交易所承办;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地价评估结果审查确认由地籍股承办。
(2)审查确认程序。承办股室应根据需审查确认的评估地价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分批次报分管局领导审阅,由分管局领导提交评估地价审查确认小组会审。承办股室应以书面或表格形式形成审查确认意见,参与审查确认会审人员签字后的会审材料由承办股室保存归档,作为承办相关业务的依据。
(3)审查确认的方式。评估地价审查确认会审会议应根据具体情况适时召开,审查确认小组成员原则上不得缺席。会审会议由地价审查确认小组组长或副组长主持,与会人数不得少于应到会人数的2/3,各承办股室负责做好会议的详细纪录,并按照会审会议形成的意见作出《连州市地价评估审查确认会审纪要》。
(4)参加会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向外泄漏任何会审内容。
(四)评估地价审查确认的范围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土地价格评估;
2、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需补缴出让金的土地价格评估;
3、改变土地用途和超容积率需补缴土地出让金的土地价格评估;
4、其他需提交地价审核的土地价格评估。
四、连州市土地登记审核规定
(一)土地登记审核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出让转让暂行条例》
7、《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8、《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
9、《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383号)
10、其他法律法规
(二)审核程序
1、市国土资源局相关股室受理权利人土地登记申请后,由具有土地登记上岗证并负责初审的工作人员对权利人提供的土地登记材料和提出的登记要求按照相关的规定进行全面审核。
2、市国土资源局地籍股负责人根据权利人提供的土地登记材料和登记申请以及初审人提出的初审意见,按照相关的要求进行复核。
3、市国土资源局领导根据权利人提供的土地登记材料和初审人、复审人提出的意见,按照相关的要求作出是否批准意见。
4、经市国土资源局领导批准后,地籍股工作人员进行注册登记、核发证书。
(三)审核的内容
1、材料是否真实,土地权属是否合法,界址是否清楚,面积是否准确,用途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权属纠纷,是否存在他项权利,相关的税费是否缴纳齐全,供地方式是否规范,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土地登记的要求等。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1)土地权属争议未解决的;
(2)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
(3)未按合同约定付清全部土地价款、未依法足额缴纳相关税费的;
(4)按土地价款缴纳比例分割申请登记的;
(5)申请登记的土地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
(6)无合法用地批准等土地登记申请要件的;
(7)对经营性用地没有按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的;
(8)协议出让地价低于评估确认地价的;
(9)违反城镇规划改变土地用途的;
(10)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而设定抵押的;
(11)异议登记期间未经异议登记权利人同意,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设定变更、抵押登记的;
(12)未依法解除查封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抵押登记的;
(13)土地利用开发强度不符合转让条件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
(14)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实施供地申请土地登记的;
(15)法律、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四)责任追究
在土地登记过程中,工作人员违反土地登记有关规定违法违规登记、越权登记、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后果的,责令改正,并视情节给予诫免谈话、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调离岗位、停职撤职;受贿索贿、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连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征收管理制度
(一)土地出让收支纳入政府基金预算,土地出让收入全部缴入地方国库。
(二)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土地出让收入征收工作。
1、市国土资源局建设用地股负责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出让价款和划拨用地决定书规定的金额,向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开具缴款通知书,并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填写“财政收入缴款书”,由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依法缴纳土地出让收入。
2、市土地交易所负责按照土地转让确认须补缴的土地价款向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开具缴款通知书,并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填写“财政收入缴款书”,由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依法缴纳土地出让收入。
3、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应按照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应缴地方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就地及时足额缴入地方国库,相关部门不得另行设立过渡帐户收取。
4、缴款通知书应当明确填写土地使用的面积、土地出让收入总额等。
5、市国土资源局财务室负责按照规定统计土地价款收入相关数据,及时填报相关的土地出让报表。
(三)征收土地价款的标准。
1、通过招拍挂程序进行的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收入,按照竞价款实际金额征收土地价款。
2、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按评估审查确认的土地价格不低于40%的标准计算补缴土地价款。
3、改变土地用途需调整土地出让价款:应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公开招拍挂出让的,按相关规定办理;不实行公开招拍挂的,按两类用地评估审查确认价格的差额计算补缴土地价款。
4、超容积率需补缴的土地价款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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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土地 管理 制度 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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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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