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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的通知》(粤办发〔2018〕59号)、《中共广东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连州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机编发〔2019〕106号)、《关于调整市自然资源局内设机构相关事宜的通知》(连机编发〔2023〕3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连州市自然资源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市自然资源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自然资源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按照省委、市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自然资源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组织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和政策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建立健全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体制机制。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指导监督各镇(乡)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三)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制定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建立健全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指导监督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调处土地、林权等重大自然资源权属争议。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拟订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政策,建立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考核标准。拟订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自然资源发展规划,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统筹推进全市“三旧”改造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三旧”改造政策并组织实施。
(六)负责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进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监督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拟订城乡规划管理等用途管制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并实施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
(七)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牵头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备选项目。
(八)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牵头拟订并实施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九)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全市地质工作。组织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本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市重大地质矿产勘查专项。负责地质灾害的预防和治理,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负责矿山地质勘查与环境保护工作;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一)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及压覆矿产资源查询。负责矿业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二)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和信用管理,监督管理测绘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图管理。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
(十三)负责全市土地的收储、运作和开发利用工作。
(十四)推动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制定并实施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战略、规划和计划。监督实施有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组织实施本级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十五)组织开展自然资源领域的对外交流合作。
(十六)负责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工作。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指导、监督镇(乡)有关行政执法工作。配合国家自然资源领域督察相关工作。
(十七)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责任体系要求,依法负责自然资源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八)统一领导和管理市林业局。
(十九)完成连州市委、连州市政府和清远市自然资源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职能转变。市自然资源局应当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按照省委、清远市委和连州市委工作安排,强化制度设计,积极作为,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作用,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全市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调查监测和评价、确权和登记、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精简下放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强化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全市自然资源服务的便民高效,提升管理的现代化水平。
第四条 市自然资源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综合协调局的政务工作,起草年度计划、工作总结;负责局的人事、劳资保险、保卫、培训、离退休干部管理、党务、工、青、妇工作和会议组织、文电处理、会务、机要档案、调研综合信息、计划生育、接待等行政事务以及史志编写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政务公开、宣传等工作;负责自然资源所建设管理工作。
(二)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组织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草案;负责审核局规范性文件、组织、指导自然资源听证;承担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和组织办理有关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工作;统筹协调本系统依法行政和普法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负责自然资源信访工作;
负责对授权的自然资源行政审批事项和社会服务事项集中依法审批,对授权以外进驻实体窗口的业务负责材料传送,并做好协调督促工作。对“十统一”政务服务系统的运行、达标情况实行事前、事中监管。受理业务咨询。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代征工作。
(三)国土空间和村镇规划管理股。拟订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政策,承担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工作并监督实施。拟订城乡建设长远规划及年度规划编制计划。组织编制全市国土空间规划、连州市总体规划和各相关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组织编制、审核市规划区内控制性详细规划,负责组织编制重要地区、重点地段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城市设计。承担报省政府及市政府审批的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核、报批工作,指导和审核涉及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的重大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负责跨区域建设项目(含建筑、市政,下同)及重大项目的选址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行政许可及规划条件核发,以及相应的建设工程验线和规划条件核实工作。负责指导镇(乡)规划的管理和督查;负责全市规划行业监管。负责对镇(乡)规划管理进行技术指导和业务培训。负责组织对镇(乡)的总体规划进行审核。负责全市城乡规划统计相关工作。指导绿道规划建设管理,统筹协调推进南粤古驿道修复和活化利用。
(四)财会股。负责制定局财务资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对局机关国有资产和直属事业单位财务、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负责连州市本级部门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收缴;承担省厅、清远市局和连州市财政拨付资金的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日常财务收支,财务核算、政府采购及财务档案管理工作;编制各类财务统计报表;编制局机关财务预算、决算;负责审核直属单位预算建设计划;负责直属单位内部审计;对全市自然资源系统专项资金、基金的收入与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和审计。
(五)自然资源调查确权登记股(市政府调处自然资源争议办公室)。建立自然资源定期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定期组织实施本市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开展水、森林、湿地资源和地理国情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负责本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汇交、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监督。拟订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负责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建立健全本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管理登记资料。调处土地、林权等重大自然资源权属争议。
(六)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空间用途管制股。拟订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政策,建立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承担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和资产核算工作。编制本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相关考核标准。拟订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土地储备政策。拟订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并监督实施,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交易规则和交易平台,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市场调控。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和动态监测,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系。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开展评价考核,指导实施节约集约利用。统筹推进本市“三旧”改造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三旧”改造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土地出让金行政征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提出土地年度利用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耕地、林地、草地、湿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政策,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审核和预审。承担各类土地用途转用的审核、报批工作。承担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工作及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拟订城乡规划管理等用途管制政策并监督实施。
(七)耕地保护股。拟订并实施耕地保护政策规定,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监督管理。承担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负责耕地保护政策与林地、草地、湿地等土地资源保护政策的衔接。
(八)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股。承担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政策研究工作,拟订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承担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含拆旧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承担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指导镇(乡)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
(九)地质勘查和地质灾害防治股。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全市地质工作。组织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本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市重大地质矿产勘查专项。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落实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承担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工作。参与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
(十)矿产资源管理股。编制实施矿产资源规划。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承担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登记,负责重要矿区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开采管理工作。承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登记、统计和信息发布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查询相关工作。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管理,建立矿产资源安全监测预警体系。监督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调处重大矿业权权属纠纷。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
(十一)测绘地理信息管理股。拟订全市基础测绘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本级基础测绘和地理信息资源建设等重大项目。建立和管理全市测绘基准、测绘系统。监督管理民用测绘航空摄影和卫星遥感。拟订测绘行业管理政策,监督管理测绘活动、质量,管理测绘资质资格。拟订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负责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和测量标志保护,审核重要地理信息数据。负责地图管理,审查向社会公开的地图,监督互联网地图服务,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协同拟订界线标准样图。提供地理信息应急保障,指导监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
负责地形地貌各项测绘工作,规划建设工程放线、验收工作,提供规划建设有关数据资料;负责房产测绘工作。
(十二)执法股。拟订自然资源违法案件查处的规定并指导实施。查处重大国土空间规划和自然资源违法案件,指导监督全市违法案件调查处理工作,协调解决跨区域违法案件查处。配合国家自然资源领域督察相关工作。负责市规划区违法建设的规划定性工作。指导镇(乡)自然资源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
第五条 市自然资源局行政编制29名、行政执法专项编制21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股级职数18名(正股级12名,副股级6名)。
第六条 其他事项
市自然资源局设12个镇(乡)自然资源所,是市自然资源局派出机构,为正股级行政单位,核定行政执法专项编制26名,设正副所长13名;具体负责管辖各镇(乡)范围内的自然资源管理及建设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行政许可及规划条件核发,以及相应的建设工程验线、规划条件核实及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代征工作。负责组织辖区内建设工程违法建设案件定性工作。承办市自然资源局委托的其它事项。
大路边镇自然资源所,行政执法专项编制2名,其中所长1名;星子镇自然资源所,行政执法专项编制2名,其中所长1名;龙坪镇自然资源所,行政执法专项编制2名,其中所长1名;西江镇自然资源所,行政执法专项编制2名,其中所长1名;九陂镇自然资源所,行政执法专项编制2名,其中所长1名;连州镇自然资源所,行政执法专项编制4名,其中所长1名、副所长1名;东陂镇自然资源所,行政执法专项编制2名,其中所长1名;西岸镇自然资源所,行政执法专项编制2名,其中所长1名;保安镇自然资源所,行政执法专项编制2名,其中所长1名;瑶安乡自然资源所,行政执法专项编制2名,其中所长1名;丰阳镇自然资源所,行政执法专项编制2名,其中所长1名;三水乡自然资源所,行政执法专项编制2名,其中所长1名。
第七条 市自然资源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市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