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09年度省酒类许可证年检工作的通知
各酒类生产、批发、各会员单位:
为规范我市酒类产品生产流通秩序,保障酒类产品的消费安全,根据《广东省酒类专卖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就 2009年度省酒类生产、批发和零售许可证年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时间
2010年3月1日至5月31日
二、年检对象
凡持有效省酒类生产、批发、零售许可证的酒类生产和经营企业均应参加年检。如不参加年检的企业,视同自动放弃酒类生产经营资格,收回省酒类许可证。
三、年检需提交材料
(一)酒类生产企业。
1.《2009年度省酒类生产许可证年检表》(附件1,一式四份,即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地级以上市、县酒类管理部门和省酒类检测中心各一份);
2.《酒类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与原件核对);
4.《卫生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与原件核对);
5.《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与原件核对);
6.国家认定资质的酒类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有效检测报告。企业可委托省酒类检测中心进行产品检测和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收费按照省物价局《关于广东省酒类检测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9〕598号)的规定执行;
7.2009年度生产经营情况报告书。
(二)酒类批发企业。
1.《2009年度省酒类批发许可证年检表》(附件2,一式二份,即地级以上市、县酒类管理部门各一份);
2.《酒类批发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与原件核对);
4.《卫生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与原件核对);
5.有两名或以上掌握酒类专业知识人员;
6. 2009年执行酒类随附单溯源制度情况的报告。
(三)酒类零售企业。
1.《2009年度省酒类零售许可证年检表》(附件3);
2.《酒类零售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与原件核对);
4.《卫生许可证》(复印件,与原件核对);
5.有一名或以上掌握酒类专业知识人员;
6. 2009年执行酒类随附单溯源制度情况的报告。
四、年检程序
(一)酒类生产许可证。
1.酒类生产企业向市酒类管理部门提交年检材料;
2.市酒类管理部门收齐材料,核对原件并加盖核对原件章,出具初审意见后,送地级以上市酒类管理部门;
3.经审定年检合格的,在《酒类生产许可证》正、副本上盖“年检合格”章。
(二)酒类批发许可证。
1.酒类批发企业向所在地市酒类管理部门提交年检材料;
2.市酒类管理部门收齐材料,核对原件并加盖核对原件章后,送地级以上市酒类专卖管理部门;
3.经审定年检合格的,在《酒类批发许可证》正、副本上盖“年检合格”章。
(三)酒类零售许可证。
1.酒类零售企业向所在地市酒类管理部门提交年检材料;
2.市酒类管理部门对企业报送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核,年检合格的,在《酒类零售许可证》正、副本上盖“年检合格”章。
五、其他事项
省酒类生产、批发、零售许可证年检不合格者,必须停产(停业)整改。整改后经验收合格的给予办理年检合格手续;验收不合格的取消生产经营资格。
(联系电话:6625003)
地址:连州市东门中路21号
连州市经贸局
酒类专卖管理办公室
二○一○年三月一日
主题词: 酒类许可证 年检 通知
抄送:清远市经信局
连州市经济贸易局 二O一O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