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酒类批发、零售经营单位:
为规范我市酒类市场流通秩序,保障酒类食品安全,根据《广东省酒类专卖管理条例》有关年检工作的规定,现就广东省酒类批发和零售许可证2012年度年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时间
2013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逾期不递交材料者视同自动放弃年检。
二、年检对象
凡持有效广东省酒类批发、零售许可证的酒类经营企业均应参加年检。不参加年检者,视同自动放弃酒类经营资格。
三、年检需提交材料
(一)酒类批发企业
1.《广东省酒类批发许可证2012年度年检表》(附件1,一式二份,市、县各一份);
2.《酒类批发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与原件核对);
4.《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与原件核对);
5.两名以上酒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复印件;
6. 2012年经营情况和酒类流通随附单使用情况报告。
(二)酒类零售企业
1.《广东省酒类零售许可证2012年度年检表》(附件2);
2.《酒类零售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与原件核对);
4.《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与原件核对);
5.一名以上酒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复印件;
6. 2012年经营情况和酒类流通随附单溯源情况报告。
四、年检程序
(一)酒类批发许可证
1.酒类批发企业向所在地县(区)酒类管理部门提交年检材料;
2.县(区)酒类管理部门收齐材料,核对原件并盖章后,送地级以上市酒类管理部门;
3.地级以上市酒类管理部门对企业报送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核,年检合格的,在《广东省酒类批发许可证》正、副本上盖“2012年度年检合格”章;
4. 经审定年检不合格的,由发证的地级以上市酒类管理部门依法对企业作出整改要求,整改后不合格的,吊销酒类批发许可证。
(二)酒类零售许可证
1.酒类零售企业向所在地县(区)酒类管理部门提交年检材料;
2.县(区)酒类管理部门对企业报送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在《广东省酒类零售许可证》正、副本上盖“2012年度年检合格”章;
3. 经审定年检不合格的,由发证的县(区)酒类管理部门依法对企业作出整改要求,整改后不合格的,吊销酒类零售许可证。
五、其他事项
(一)各级酒类管理部门应加大酒类从业人员培训力度,做好酒类从业人员组织培训工作。对未能及时提供酒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的企业,做好备案登记,并督促企业参加酒类从业人员培训,获取酒类从业资格。
(二)要切实加强对酒类流通经营企业的监管,建设酒类流通市场监管体系和酒类流通企业诚信经营体系,维护酒类流通市场的正常秩序,确保酒类食品安全。
附件:1.广东省酒类批发许可证2012年度年检表
2.广东省酒类零售许可证2012年度年检表
(联系电话:6625003,传真:6625003)
连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二O一三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