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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2年度酒类批发和零售许可证年检工作的通知


来源:连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发布时间:2013-03-05 00:00:00 字体大小: 浏览次数:-

酒类批发、零售经营单位

  为规范我酒类市场流通秩序,保障酒类食品安全,根据《广东省酒类专卖管理条例》有关年检工作的规定,现就广东省酒类批发和零售许可证2012年度年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时间

  2013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逾期不递交材料者视同自动放弃年检。

  二、年检对象

  凡持有效广东省酒类批发、零售许可证的酒类经营企业均应参加年检。不参加年检者,视同自动放弃酒类经营资格。

  三、年检需提交材料

  (一)酒类批发企业

  1.《广东省酒类批发许可证2012年度年检表》(附件1,一式二份,市、县各一份);

  2.《酒类批发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与原件核对);

  4.《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与原件核对);

  5.两名以上酒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复印件;

  6. 2012年经营情况和酒类流通随附单使用情况报告。

  (二)酒类零售企业

  1.《广东省酒类零售许可证2012年度年检表》(附件2);

  2.《酒类零售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与原件核对);

  4.《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与原件核对);

  5.一名以上酒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复印件;

  6. 2012年经营情况和酒类流通随附单溯源情况报告。

  四、年检程序

  (一)酒类批发许可证

  1.酒类批发企业向所在地县(区)酒类管理部门提交年检材料;

  2.县(区)酒类管理部门收齐材料,核对原件并盖章后,送地级以上市酒类管理部门;

  3.地级以上市酒类管理部门对企业报送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核,年检合格的,在《广东省酒类批发许可证》正、副本上盖“2012年度年检合格”章;

  4. 经审定年检不合格的,由发证的地级以上市酒类管理部门依法对企业作出整改要求,整改后不合格的,吊销酒类批发许可证。

  (二)酒类零售许可证

  1.酒类零售企业向所在地县(区)酒类管理部门提交年检材料;

  2.县(区)酒类管理部门对企业报送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在《广东省酒类零售许可证》正、副本上盖“2012年度年检合格”章;

  3. 经审定年检不合格的,由发证的县(区)酒类管理部门依法对企业作出整改要求,整改后不合格的,吊销酒类零售许可证。

  五、其他事项

  (一)各级酒类管理部门应加大酒类从业人员培训力度,做好酒类从业人员组织培训工作。对未能及时提供酒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的企业,做好备案登记,并督促企业参加酒类从业人员培训,获取酒类从业资格。

  (二)要切实加强对酒类流通经营企业的监管,建设酒类流通市场监管体系和酒类流通企业诚信经营体系,维护酒类流通市场的正常秩序,确保酒类食品安全。

    

  附件:1.广东省酒类批发许可证2012年度年检表

     2.广东省酒类零售许可证2012年度年检表

     

  

 

  (联系电话:6625003,传真:6625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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