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成品油经营单位:
为加强对我市成品油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企业经营行为,按照《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2013年度成品油经营企业年检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与年检的企业范围
已领取省经信委核发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在我市工商注册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的企业;已领取国家商务部核发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在我市工商注册从事成品油批发经营的企业。
2013年新领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含变更、证书遗失补办企业)和2013年取得迁建、重建、改建、扩建规划确认文件的企业可不参加本次年检,但需向所在地级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书面免检申请,由主管部门填报于《石油经营企业情况调查表》。
二、年检需提交的材料
(一)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
(1)2013年度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年检登记表(附件2);
(2)《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及副本原件;
(3)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4)安监部门核发在有效期内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5)在有效期内、符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要求的成品油供油协议和供油企业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
(6)具有合法资质的审计部门出具的2013年度成品油购进、销售情况审计报告或报表(需体现1-12月分月销售情况,并加盖申报企业公章),或者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分月成品油购销纳税凭证;
(7)加油站的产权证明文件(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文件),租赁经营企业需提供租赁合同及出租方土地使用批准文件;
(8)加油站基础设施在上年度迁建、扩建、重建、改建的,需提供省经信委出具的规划确认文件及相关部门的验收合格文件。
(二)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
1.2013年度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年检登记表(附件3);
2.《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及副本原件;
3.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4.安监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备案书;
5.在有效期内、符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要求的成品油供油协议和供油企业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
6.具有合法资质的审计部门出具的2013年度成品油购进、销售情况审计报告或报表(需体现1-12月分月销售情况,并加盖申报企业公章),或者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分月成品油购销纳税凭证;
7.油库的产权证明文件(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文件),租赁经营企业需提供租赁合同及出租方土地使用批准文件;
8.油库基础设施在2013年度迁建或扩建的,需提供我委出具的规划确认文件及相关部门的验收合格文件。
三、年检工作程序
(一)材料上报。
按属地管理原则,各市辖区范围内的成品油零售、批发经营企业向所在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年检材料。
年检的时间及相关事项;
2014年3月15日前,我局要完成初审工作,并将审核通过的年检材料及2013年度成品油零售、批发、仓储经营企业信息汇总表、成品油经营企业情况调查表。上报清远市经信局。
(二)审核方式。
我局将采取“先报先审”的工作方式,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企业,我局将上报清远市经信局。由清远市经信局审核后,上报省经信委,通过省经信委审核的,由省经信委将在其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副本上加盖年检合格专用章,年检合格的企业名单在省经信委公众网上向社会公布,并将年检结果报国家商务部备案。年检工作于6月30日前结束。
(三)不符合条件企业处理方式。
1.对于年检不合格的成品油零售、批发经营企业,在年检工作结束后,由省经信委下达限期整改通知,经整改仍不合格的企业,按《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2.对于不再具备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经省经信委审核后,依法撤销其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注销其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并将撤销决定通告工商、税务管理部门。
四、其他要求
(一)各企业上报的材料要进行认真把关。相关表格必须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填写,不得随意更改。企业上报的所有材料复印件须清晰可辨认,并加盖企业公章,备原件核对。并将所有材料复印件一式三份按顺序以A4纸规格装订成册。
(二)企业如不能出具有关的年检材料,必须向所在地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书面说明报告,随审核材料一并上报。
(三)批准证书变更工作与年检工作不同时进行。如需办理批准证书变更,请另行提交变更材料。
(四)在年检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附件:1.成品油经营企业情况调查表
2.2013年度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年检登记表
3.2013年度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年检登记表
4.2013年度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信息汇总表
(注:本通知可在网站http://www.gdei.gov.cn“业务分类”的“电力能源”栏目内下载)
连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14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