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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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经信〔201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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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用清远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行政审批
业务专用章的通知
市直各单位、各县(市、区)经信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深化行政审批改革的精神,为更好地为群众、社会组织和企业服务,进一步规范我局行政审批事项,经研究决定从即日起启用清远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行政审批业务专用章。
印章使用范围:依据我局印发的《清远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经济和信息化局窗口授权书》中列明的审批服务事项,授权使用审批服务事项(详见附件1),“清远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行政审批业务专用章”与我单位行政印章在行政审批事项中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1.清远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授权审批服务事项清单
2.“清远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行政审批业务专用章”
印章样式
清远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16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