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 州 市 教 育 局 文 件
连教[2012]27号
关于评选2011―2012学年度中小学“三好学生”
和 “优秀学生干部” 的通知
市直学校,各中学、中心小学: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4]8号),为青少年学生树立可亲、可信、可敬、可学的榜样,让他们从榜样的感人事迹和优秀品质中受到鼓舞,激励广大青少年学生崇尚先进、学习先进,使之成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清远市教育局《关于评选2011―2012学年度清远市中学“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的通知》(清市教[2012]54号)的精神,决定评选2011—2012学年度清远市中学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连州市中小学“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1.全市中小学(含职校)的学生均属“三好学生”的评选对象。
2.全市中小学(含职校)的团支部、学生会、班委会的学生干部(小组长、科代表除外)均属“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对象。
二、评选条件
(一)“三好学生”评选条件
1.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关心集体,尊敬师长,团结友爱,乐于助人,初步树立起正确的理想信念和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有优良的道德品质和健康的心理素质;模范遵守和执行《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以及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具有文明的行为习惯。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公益活动。
2.学习刻苦认真,善于思考,乐于探索,勤于动手,各科学习成绩优秀,或在国家、省、市级各类学科竞赛中成绩优异。
3.身体健康,坚持锻炼身体,有良好的卫生习惯,体育课程成绩优秀,《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达到良好等级以上。
4.学习成绩和德育考核优秀。
(二)“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
1.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关心集体,尊敬师长,团结友爱,乐于助人,初步树立起正确的理想信念和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有优良的道德品质和健康的心理素质;模范遵守和执行《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以及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具有文明的行为习惯。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公益活动。有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能正确处理好各项组织工作与学习的关系,有大局观念。
2.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工作热情,积极主动,办事有主见,任劳任怨。
3.坚持原则,秉公办事,正直诚实,敢于同一切不良行为作斗争,维护学校、班级的荣誉。
4.以身作则,严以律己,积极参加各项有利于社会文明和身心健康的活动,有健康的心理,关心国家、集体、他人利益,起模范带头作用。
5.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有创新精神和社会实践能力。
6.各科学习成绩良好。
三、评选办法
各学校要按照我局下达的评选名额进行评选,并将评选的名单张榜公布五天,接受师生监督,确认无误后,送我局审批或呈报清远市教育局审批。
四、报审要求
(一)、上报的“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必须填写相应的呈批表。
1.清远市“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呈批表每人一份。
2.连州市“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呈批表每人一份。
(二)上述审批材料于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九日前上报我局教育股。
(三)花名册与呈报的内容不符或逾期上报的,我局将不予审批或呈报。
(四)各学校送批的名额不得超过我局下达的指标。
五、奖励办法
被评为清远市或连州市级的“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的学生,均由清远市教育局或连州市教育局颁发证书和通报表彰,享受有关政策规定的优惠。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主题词: 评选 优秀 学生 通知
抄 送: 连州市府办 李副市长
连州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2年4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