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系统所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中共连州市委办公室《转发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申严禁公款”大吃大喝”若干规定>》(连委办[2012]94号文)和清远市林业局《关于严禁公款“大吃大喝”的若干规定》(清林[2012]91号文)的通知精神,进一步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规范林业系统公务人员行为,制止公款“大吃大喝”的现象,结合林业系统实际,特对公务接待活动作出如下规定:
一、全市林业系统部门内的工作会议、庆典等活动,不得安排宴请。违者给予主办单位通报批评,并由主办单位负责人个人承担宴请费用。
二、局机关各股(两个保护区、站、场)、森林公安分局之间,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违者给予宴请和被宴请单位通报批评,并由参加人员个人承担宴请费用。
三、市内林业系统上下级单位之间公务接待,不得在定点接待场所以外安排用餐。违者给予接待单位通报批评。
四、到基层从事公务活动,原则上以工作餐为主,一切从简。
五、个人在学习培训期间,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违者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宴请人纪律处分,并由其个人承担宴请费用。
六、市内接待应严格执行用餐标准(见《林业局接待费管理制度》)。中午一律不准设酒,晚上接待酒水一律不准设洋酒和高档酒(以每瓶不超过200元为标准)。违者由接待单位主要负责人个人承担超出接待标准的费用。
林业系统各级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带头严格执行本规定。要严格接待标准和接待纪律,在公务接待中做到“文明接待、节约接待”。有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敢抓敢管,认真负起责任,切实制止公款“大吃大喝”的歪风。
本规定自发文当日起执行。
连州市林业局
二○一二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