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州市海潮矿产有限公司:
经查,你单位在没有取得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之前,提前使用了位于大路边镇浦东村委会马坳村民小组大王岭(地籍号:18250113200800)的林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等有关规定,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必须在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后方能使用林地。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使用林地行为,否则,将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特此通知
连州市林业局
2017年7月14日
抄送:大路边镇人民政府,连州市环境保护局,连州市水务局,连州市国土资源局,连州市安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