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州市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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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州市山林权属争议调处实施方案
为贯彻维护社会稳定,全面创建“和谐连州”,积极化解我市的山林权属争议,预防群体和恶性事件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广东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条例》等全国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地方相关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和山林权属争议调处实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调处山林权属争议的指导思想
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四、五、六中全会精神,以进一步加快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为重点,依法做好山林权属争议调处工作,迅速化解因山林争议引发的上访和不稳定因素,确保农村稳定发展,推进农村改革发展、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稳定社会和农村发展的大局。
二、调处山林争议的工作原则
1、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处的原则;
2、属地管理的原则;
3、分级负责、归口调处的原则;
4、预防为主、教育疏导、防止激化、维护稳定的原则; 5、依法办事、合情合理、调早调小调了的原则。
三、山林权属争议调处机构的设立
各镇(民族乡)要成立调处山林权属争议办公室,由各镇(民族乡)分管林业工作的领导兼任主任,司法所所长、林业工作站站长兼任副主任,从司法所(或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林业工作站中各指定一至二人组成,调处办挂靠镇(民族乡)综治信访维稳中心,与镇(民族乡)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合署办公。各镇(民族乡)的调处机构人员名单请在2017年1月底前报送市调处山林纠纷办公室。
四、市山林权属争议调处机构的职能
1、负责山林权属争议的立案、调查、调解,并受市人民政府委托,负责全程办理山林权属争议案件处理决定的全部工作。
2、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做好跨省、市、县边界山林权属争议的调处工作。
3、受市人民政府委托,起草并负责组织实施连州市调处山林权属争议工作的指导性文件或相关规定,承担山林权属争议案件的行政复议或行政应诉。
4、参与山林权属争议特大事件的应急处理和平息山林权属争议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5、负责全市山林权属争议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情况排查、数据统计、工作布置、经验总结、行为规范、关系协调、业务指导等工作。
6、负责对各镇(乡)的调处山林权属争议工作的业务指导和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7、办理有关山林权属争议的来信来访。
8、承办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关于山林权属争议的提议。
9、负责对相关案件的资料归档工作。
10、承担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五、山林权属争议调处工作的开展
市内发生的山林权属争议,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争议(以下简称林权争议),由当事人向其所在地的镇(民族乡)调处山林权属争议办公室申请确权处理,所在镇(民族乡)人民政府要作出调处决定。同一镇(民族乡)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权争议,由市调处办依法调处(当事人也可以向所在镇(民族乡)调处办申请人民调解,调解不成的,报送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市调处办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对跨镇(民族乡)的山林权属争议,镇(民族乡)调处办应当告知并协助申请人填写好确权申请资料,直接向市调处办申请调处。
各级调处机构要建立完善的调处文件登记、签收送达和归档制度。
本实施方案自二0一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