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部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首页 > 自定义栏目 > 部门乡镇 > 政府系统 > 连州市民政局 > 部门文件

收养人应向民政登记部门提供如下证明材料


来源:连州市民政局 发布时间:2011-09-09 10:14:50 字体大小: 浏览次数:-

1、收养人申请书;

2、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复印件);

4、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所在单位出具收养人有无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收养人的主要是经济状况)的证明;

5、收养人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本人生育情况证明;

6、县(区)级以上医院身体健康检查证明(即体检表、血液化验单等)以及夫妇一方经检查无生育能力(3个月内)的体检证明材料;

7、被收养弃婴、儿童的详细情况(捡拾的具体时间、地点、弃婴、儿童发生地公安派出所应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的报案证明、捡拾婴儿、儿童发生地的在场证明人2人以上的证明和在场人身份证复印件);

8、计划生育服务证:连州市计划生育情况审查表、计生服务证(复印件);

9、收养人大一寸正面彩色相片1张、被收养人的大一寸正面彩色相片1张、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彩色正面大一寸合照1张;

10、登报公告被收养人有关的情况,在60天后未有亲生父母认领,方可合法办理收养。

11、所有复印件的证明材料,请用A4纸。

特别提示:单身男人收养女婴,收养人必须年满40周岁以上。

 

 联系电话:6631906

footer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