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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1年度社团组织年检工作的通知


来源:连州市民政局 发布时间:2012-05-23 10:15:18 字体大小: 浏览次数:-

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省有关文件要求,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每年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及填写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表,接受年度检查。

1、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2、时间为每年的41630。当年71日之前新成立登记的单位,须于次年41日至630参加当年度的年检;71(含)之后成立登记的,可不参加当年度的年检。

3、将填好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表、上年度工作报告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原件于每年331日前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各级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非法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活动,完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制度。对连续两年不参加年度检查的,业务主管单位应停止其开展活动的资格,登记管理机关应予以撤销登记。 

地址:连州市爱民路23号(原武装部办公楼)

联系电话:6631906(二楼民间组织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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