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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要求对社会救助申请予以公示的通知


来源:连州市民政局 发布时间:2015-07-23 08:23:37 字体大小: 浏览次数:-

各镇(乡)民政办:
    为全面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规范社会救助工作,根据《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方案的通知》(清府办函〔2014〕194号)要求,所有由民政部门审批的社会救助(含城乡低保、城镇三无、农村五保、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及自然灾害救助(含物资发放、因灾重建、严损房维修、过渡期救助、冬春救助、紧急转移安置等)申请均需由民政办填报《连州市民政局申请社会救助公示表》向社会进行公示。具体要求如下:  
    一、各民政办按申请人真实情况如实填写好《连州市申请社会救助公示表》。
    二、原则上以上每项社会救助申请须在各村委会、自然村同时公示,公示期限:7天。
    三、每份申请资料附一份加盖民政办公章公示表。若同一自然村有二人以上同时申请的可同表公示后,将加盖民政办公章的公示表(或复印件)附入所申请救助须提交的资料交民政局审核。
    四、若无附上相关公示表的申请资料将退回乡镇。
    五、经审核通过的社会救助申请仍需公示救助金额或相关救助物资品种、数量等,在公示期限内无投诉、举报的即可通过社会化发放。
    六、执行时间:按之前通知,各民政办于2015年1月起执行。
    七、若因不按要求予以公示而造成相关纠纷或当事人上访等不良后果,将按有关文件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附件:1.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方案的通知》(清府办函〔2014〕194号)
              2. 《连州市民政局申请社会救助公示表》
                      

                           连州市民政局
                          2014年1 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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