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清远市委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美丽乡村建设指导意见(试行)》(清发〔2013〕13号)的要求,2014年我市美丽乡村建设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取得显著成效。为深入推进我市2015年美丽乡村建设,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年度美丽乡村建设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根据我市农村综合改革工作会议上提出的美丽乡村建设具体部署,今年新农村建设分为培育村、美丽乡村、精品村三类共同推进:一是以环境卫生综合整治为主推进培育村建设;二是2015年在完成清远市布置的23条村的任务基础上,争取再打造40条美丽乡村。三是结合省级连片示范建设工程挖掘打造彰显地方特色的精品村。四是继续抓好2014年28条乡村美丽乡村建设的收尾工作,确保5月份至少有23条村通过清远市美丽办验收。
二、工作要点
(一)选准选好美丽乡村建设点。2015年我市培育村(第一书记和镇乡党政领导挂点的村)、美丽乡村(市四套班子成员、书记镇长、系统党委挂扶的村)建设重点是主干道两旁乡村和农村综合改革试点镇及省级新农村连片示范的乡村;其它具备条件、群众有积极性的村,也可纳入美丽乡村进行建设。
(二)开展美丽乡村建设规划。2015年美丽乡村建设试点村要进行现状测绘和建设规划,建设规划要在尊重民意展现地方特点、延续传统文化底蕴,彰显绿色生态,改造与保护相结合,要有利于“一户一宅”工作的开展;培育村可不进行测绘和规划,但应有明确整治计划。
(三)建立项目库。各镇(乡)要根据培育村、美丽乡村建设验收标准,确定工程建设项目、明确建设要点、建设规模和投资预算。按先易后难、分步实施的原则,以拆除破旧泥砖屋、建设农村垃圾收集点和卫生保洁为突破口,引导村民有序推进各项整治和建设工作。
(四)整合涉农资金。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优势互补、各记其功、形成合力”的原则,整合“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和科农、林业、水务、扶贫、环保、交通等财政涉农专项资金,优先安排于美丽乡村建设。
(五)整合各类资源。通过规划引领和政策扶持,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美丽乡村建设,注重做好“四个相结合”:一是与农村综合改革和扶贫“双到”相结合,拓宽工作思路;二是与省级新农村连片示范建设工程相结合,连线成片打造美丽乡村;三是与广州等兄弟市(县、区)帮扶工作相结合,提升美丽乡村建设水平;四是与社会力量相结合,引入社会资金和技术力量,加快美丽乡村建设。
(六)调动村民积极性。要通过完善村民自治机制,健全村务公开和“一事一议”等民主议事制度,突出农民主体地位,让农民群众真正有知情权、参与权、管理权、监督权。要健全农民自主投入的机制和办法,发挥村级各种组织的带头、组织、协调作用,引导村民、乡贤自觉筹资筹劳,积极支持、参与新农村建设。
(七)加强宣传发动。通过典型示范,突出农民在美丽乡村建设中的主体地位,通过电视、报刊、简报、组织参观学习,推广好经验和好做法,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美丽乡村建设,发动农民积极投身美丽乡村建设。
三、实施步骤
(一)启动阶段(2015年1月至2015年4月)
一是摸底调查,确定2015年美丽乡村建设名单;二是制定年度工作方案,明确目标,分解任务,落实责任;三是落实年度财政专项资金,出台相应的资金保障政策。
(二)推进阶段(2015年5月至2015年11月)
一是开展现状测绘、建设规划编制、建立各村项目库,东陂美丽小镇规划要完善行政审批程序并确定实施项目;二是清拆破旧茅房和泥砖房,清理村中猪舍、牛舍和简陋茅厕;三是开展环境综合整治和公共设施建设;四是做好乡村绿化,发动农民在村庄空置地、宅前屋后和道路两旁栽树种菜,提升环境质量。五是加大宣传和督查通报力度,强势推进美丽乡村建设。
(三)收尾阶段(2015年11月至2015年12月)
根据培育村、美丽乡村建设验收标准,组织自查自纠、查漏补缺工作,对达到验收标准的村落实财政“以奖代补”资金。
四、责任分工
(一)测绘和规划。2015年美丽乡村的现状测绘由国土资源局负责,现状测绘要同农村宅基地确权工作相结合;规划设计由住建局负责,项目库由市委农办负责建立; 东陂镇美丽小镇的建设规划、美丽小镇建设项目库以及规划审批由东陂镇政府负责落实,规划部门协助。[市委农办牵头、国土资源局、住建局配合]
(二)推进落实。镇(乡)是美丽乡村建设工作推进落实的主体,要成立工作小组,根据美丽乡村验收标准、项目库和建设规划抓好项目质量和进度。要从抓基层组织建设入手,培养一批“有想法,能干事,肯干事”的村级干部队伍,通过农村基层组织推动村中涉农资金的整合使用,调动村民参与美丽乡村建设的积极性。建设上要重点引导农民拆除村中危旧泥砖屋,建立健全农村垃圾收集和卫生保洁制度,在完成环境综合整治的基础上根据村庄筹资筹劳能力,整合各渠道资金,逐步推进村道巷道、活动场所、文化室等公共设施的建设,避免脱离实际贪大求全。[各镇(乡)党委牵头、各行政部门配合]
(三)财政扶持。一是财政继续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支持美丽乡村建设,在去年实施的基础上进一步修改完善奖补方案,调动村民的积极性;二是科农、林业、水务、扶贫、环保、交通等部门在安排财政涉农专项资金时,优先安排美丽乡村建设试点村。[市委农办牵头,财政、科农、林业、水务、扶贫、环保、交通等部门配合]
(四)结对帮扶。建立市四套班子领导、镇(乡)党政一把手和系统党委书记挂扶的新农村建设帮扶模式。各挂扶领导要带思路、带政策、带项目、带资金开展帮扶工作,争取在各挂扶点创出亮点、树立典型,推动试点村在农村综合改革和美丽乡村建设上更上一个新台阶。[市委牵头、各系统党委配合]
(五)宣传引导。通过正确的舆论引导,推广新农村建设中涌现的好人好事,总结和推广切合我市实际的好经验好做法,展现乡村的美丽变化。 [市委宣传部组织实施,市文广新局、市委农办、市美丽乡村办配合]
(六)监督检查。严格执行每月一通报工作制度,强化工作的检查和督导。对工作积极性差、推进慢的单位进行督办甚至通报批评;把握标准和原则加强正面引导,防止违背群众意愿、做表面文章等负面现象发生,确保美丽乡村建设健康有序推进。[市委农办牵头、宣传部、财政局、住建局、国土局、纪检、监察等部门配合]
五、美丽乡村认定标准及奖补办法
(一)基础分认定标准(参考清远市美丽乡村认定标准计算分值)最高100分。
基础项目 |
分值 |
认定标准 |
落实“一户一宅”政策 |
15 |
按核定清拆的无人居住危旧泥砖屋、茅草房,清拆完成90%以上的计15分;清拆完成70%-89%的计10分;60%-69%的计5分;60%以下的不计分,并取消美丽乡村验收和奖补资格。 |
卫生保洁 |
13 |
至少建成1个以上垃圾收集点,村庄要有卫生保洁制度、有长期经费、有固定的保洁队伍(员)坚持每天清扫,且村民养成良好卫生习惯,各家各户主动将生活垃圾倒到收集点的得10分,没有每天清扫的扣分5。 |
水体卫生 |
3 |
村内河道、沟涌、水塘的水面无漂浮垃圾、水体无臭味。 |
杂物清理 |
6 |
村宅门前屋后不乱堆放,杂物不占用村路巷道得6分。每发现一处乱堆杂物扣1分,此项分扣完为止。 |
外墙整饰 |
5 |
对村庄中心区影响村容村貌的泥砖房、赤膊墙进行整饰。 |
巷道硬底化 |
10 |
村庄道路100%硬底化且铺设要平整、自然、美观。 |
村庄亮化 |
5 |
村庄出入口、主要巷道和公共活动场所安装路灯。 |
绿化美化 |
5 |
对主要道路两侧、房前屋后空闲地种植花草树木进行绿化。 |
乡村小公园 |
10 |
新建或改造1个500㎡以上,供村民乘凉、休憩、健身的绿化小公园或综合活动场所。 |
污水排 暗渠化 |
10 |
村庄污水排放实现暗渠化。 |
生活饮用水 |
4 |
村庄生活饮用水水质要达到卫生部门制定的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
普及卫生户厕 |
4 |
村庄户厕普及率90%以上计4分,80%-89%计2分,80%以下不计分。 |
卫生公厕 |
10 |
村庄主要公共活动场所配建至少一处无害化公厕。 |
加分项目 |
分值 |
认定标准 |
基层组织 |
5 |
有党支部、村民理事会、村民小组干部,且发挥牵头、带动作用的加5分。 |
文化室 |
30 |
新建混合结构加30分;修缮旧文化楼的加15分。 |
体育设施 |
10 |
有标准篮球场加10分;只有羽毛球场加5分。 |
(二)专项加分认定标准(最高加100分)
人畜(禽)分离 |
15 |
农户“三鸟”实行圈养的加5分,村内集中规划建设畜禽圈舍(或杂物房)的加5分,实行人畜(猪、牛、羊)分离的加5分。 |
整合涉农资金 |
15 |
整合生态公益林补助金或种粮直补资金统筹到集体用于村中公益建设(只整合其中一项的计8分)。 |
整合土地资源 |
15 |
开展土地零碎化整合的加10分;村中土地进行流转的加5分(如土地入股、转包、出租、转让)。 |
宣传公示栏 |
4 |
能按规定要求在村中建有室内、室外宣传公示栏。 |
污水处理 |
6 |
村庄的污水排放能利用沼气池、生物氧化池、人工湿地等方式进行生活污水无害化处理。 |
(三)按户籍人口(集资、捐资)奖补标准
村民自筹资金人均必须达到200元以上,且自筹资金款必须存入村公账用于美丽乡村建设。达到自筹资金标准的,户籍人口小于200人的奖补10万元,并以200人为基数,村庄户籍人口每增加50人,奖补金额相应增加2万元,以此类推,户籍人口以最高增加500人封顶,即最高奖补金额为30万元封顶。
(四)考核认定结果应用
财政统筹资金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所有经批准实施的试点村,对照建设验收标准,基础分和专项加分共200分,每得1分奖补1000元,验收合格按认定的分值进行计算,按照试点村农村户籍人口数实行以奖代补。奖补额计算办法:评定的基础分+评定的专项加分+户籍人口奖补=奖补总金额。
(五)奖补资金的支付办法
1、基础分和专项加分部份的建设项目,以市委农办核定的建设项目和工程量为准。在工程量完成50%以上,试点村可申请预拨奖补资金。经市委农办实地核实后,按户籍人口自筹资金能达到奖补标准的,由市委农办出具预拨各50%奖补资金意见给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划拨到试点村账户。
2、余下奖补资金由考核验收组验收合格后(基础分必须达到80分以上,专项加分达到50分以上),由市委农办出具试点村奖补资金额给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划拨到试点村账户。
本《实施意见》自2015年开始执行,今后根据情况需要进行变动的,由市委农委研究作出调整。执行过程中遇到有关问题,请迳向市委农办反映,市委农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