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乡)党委,政府、市直各行政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
现将中共清远市委组织部、清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落实我市公务员三等功奖励办法的通知》(清组通332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奖励的权限和程序。给予记三等功的公务员或参照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征得纪检(监察)、检察、计生等部门的单位同意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副科以上的人员由市委组织部审核;科员以下的人员由人社局审核;并报市委、政府批准。
二、认真做好申报工作。严格奖励的条件和程序,有关材料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市委组织部干部组和市人社局公务员管理股。今后每年8月进行申报,如无新的文件精神,不再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中共连州市委组织部 连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1年10月11日
主题词:转发 公务员 三等功 通知
中共清远市委组织部 2011年10月11日印发
中共清远市委组织部 文件 清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清组通[2011]332号
关于落实我市公务员三等功奖励 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党委组织部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机关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年度考核的激励作用,规范公务员奖励工作,根据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的通知》(中组发[2008]2号)以及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公务员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粤组通[2009]6号)的有关精神,公务员连续三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为做好公务员记三等功的申报奖励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励人员 2008年以来,我市按(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中连续三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如2005年以来有符合条件尚未表彰的人员,一并申报,但不可以重复申报使用。 二、奖励的权限和程序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的通知》(中组发〔2008〕2号)精神,给予公务员记三等功的奖励,各单位需核实人员名单,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市委组织部干部三科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管理科审核并征得纪检(监察)、检察、计生等部门的意见后批准。各县(市、区)报当地组织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由县级党委、政府批准。 (一)提供从2008年以来,连续三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名单(附件一),并将2008年以来单位年度考核结果或相关证明材料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市委组织部干部三科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管理科备案,有关复印件(一式一份)均由单位审核材料的责任人核对后并签名,加盖单位公章,否则不予受理。 (二)填写《公务员奖励审批表》(附件二)一式两份,或自行登陆清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业务表格处”下载,并由单位审核材料的责任人核对后加具单位意见(用A4开纸双面打印)。《公务员奖励审批表》自行张贴近期小1寸正面半身免冠彩色照片各一张,同时出具户籍所在地计生部门的计划生育证明一并上报。 (三)凡符合条件申报奖励的公务员,申报前要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四)请各单位认真做好申报工作,严格奖励的条件和程序,有关材料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市委组织部干部三科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管理科。今后,如无新的文件精神,我市每年的公务员记三等功申报工作继续按规定执行,不再另行通知。 三、奖励办法 (一)根据中组发〔2008〕2号文件精神,对获得记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公务员,按照规定的标准由当地财政给予每人一次性1500元的奖金。 (二)奖励证书的发放。在省未出台公务员奖励的相关办法前,我市公务员奖励所需的证书、奖章或奖牌暂不发放。 附件:1、2008年以来公务员年度考核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人员名单 2、公务员奖励审批表 中共清远市委组织部 清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主题词:公务员 三等功 通知
中共清远市委组织部
(共印180份)
附件一:
2008年以来公务员年度考核连续三年被
确定为优秀等次人员名单
填报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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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现工作单位及职务 |
考核结果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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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 |
2009年 |
201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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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联系电话: 负责人: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二:
公务员奖励审批表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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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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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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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 (近期小寸正面半身免冠彩色照片) |
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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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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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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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 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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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工 作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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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 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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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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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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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 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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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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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授 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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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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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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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 事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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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 单位 意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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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机关 意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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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 机关 意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
备注:本表一式两份,一份存个人档案,一份存申报单位,用A4开纸双面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