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连州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贯彻落实《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商事登记改革后续监管试行办法>的通知》(清府办〔2014〕23号),细化工作配套措施,完善我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按照《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商事登记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清府办〔2013〕104号)和《关于开展清远市市场监管体系2014年度重点项目建设的通知》(清市建统电〔2014〕1号)有关部署,结合我市人力资源服务市场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八大会议精神为指导,根据市场经济运行客观规律需求,坚持解放思想、先行先试,坚持以民为本、规范服务,坚持部门联动、宽进严管,以高水平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为目标,建立商事主体登记与经营资格许可审批相分离,审批与监管、监管与自律紧密结合的商事登记制度。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规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经营行为,加强人力资源服务商事登记改革后续监管,营造健康、公平、竞争有序的求职就业环境。
二、监督管理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省有关管理规定和市有关文件要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管理权限对本辖区内的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涉及职业介绍机构和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设立审批)承担行政许可审批、监督管理责任,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二)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在本市内从事人力资源服务行业的,必须依法设立专门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方可开展人力资源中介经营服务。
(三)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变更机构名称、机构负责人、经营地址、服务范围,应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后,及时向原审批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告,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不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视为无效。
(四)为加强对我市人力资源市场的后续监管,及时掌握已申领工商营业执照的服务机构情况,人力资源部门应定期(每周不少于1次)登录市商事主体管理和信息公示平台提取基准信息。提取基准信息后,应及时主动告知相关服务机构按照要求申办行政许可,引导其领取许可证。并通过平台实时向社会公布服务机构审批的相关信息,方便群众查询,接受社会监督。
(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定期(每月不少于1次)开展全市服务机构申请和变更的相关数据比对工作,对市直和各地的相关数据进行汇总核对,及时发现在工作中存在的缺失与漏洞。
三、部门协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严格服务机构的设立条件,规范审批程序,加强与工商部门的协调配合,确保进入市场的服务机构具有相应资质。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查处,工商、公安部门应依法在职责范围内予以配合:
(一)依法应该取得而未取得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活动的;
(二)被依法吊销、撤销、注销许可证以及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审批手续,擅自从事人力资源服务活动的;
(三)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建立打击违法人力资源中介行为联合行动机制。在省、市的统筹安排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联同公安、工商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各司其职,协同合作,共同防范打击非法人力资源中介行为,重点查处服务机构的诈骗和“黑中介”等违法犯罪行为。
四、保障措施
(一)严肃查处各类违规违法行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遵循疏导与制止、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依法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处罚无证无照经营者时,应当告知其办理登记注册和行政审批,引导其领取营业执照和许可证,及时将其纳入监管视野。
(二)明确有关执法依据。人力资源部门查处有关违法行为应依照《就业促进法》、《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和《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查处。
(三)加强宣传教育。定期组织开展人力资源市场监管的宣教活动,加强对人力资源市场监管相关知识的宣传和普及。通过借助广播、电视、报刊及其他市场信息网络等媒介,宣传人力资源市场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褒扬诚实守信、守法经营的先进典型,披露曝光典型市场违法行为,提醒广大求职者谨慎求职,督促服务机构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四)加强监督管理。设立受理有关服务机构违纪违法的投诉举报热线和电子邮箱,充分利用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力量监督无证无照等各类违法经营行为,及时发现、认真调查核实并依法查处。定期组织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专项行动,特别是某些重大节日前后,成立专门的检查组,制定详细可行的实施方案,集中力量对全市的服务机构开展全面清查,遏制非法人力资源中介行为。
(五)明确审批时限。人力资源部门自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批,并在三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连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