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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限时办结制度


来源:连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15-05-11 00:00:00 字体大小: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提高行政机关办事效率,切实改进机关工作作风,增强机关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结合人社部门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限时办结制是指局机关各股室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就其职责和承诺服务范围内的人社业务和管理事项的咨询、申请、举报和申诉,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承诺的时限及时办结的制度。

第三条 局机关股室执行限时办结制要坚持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常事常办、勤政高效的原则,在办理人社业务和管理事项时,要简化工作程序,减少中转环节,提高工作效率,切实方便群众。 

第四条 局机关各股室需要限时办结的事项主要有:

(一)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二)非行政许可的审批和登记事项; 

(三)职责范围内的管理服务事项; 

(四)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事项; 

(五)上级业务部门交办、转办的事项 ; 

(六)市领导交办、批办的事项; 

(七)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建议和提案; 

(八)局党组会议、局务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 

(九)向社会公开承诺的服务事项; 

(十)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举报、申诉事项; 

(十一)其他按规定需要限时办结的事项。 

第五条 局机关各股室需要限时办结的重大事项的办理时限,按如下情形确定: 

(一)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事项,有明确规定时限的,按照时限要求尽快办理;没有时限要求的,按照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决定或局领导批示时限要求办理。最迟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二)对行政审批(包括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项目)、行政复议、行政赔偿等行政管理事项,以及对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举报和投诉的答复,法律、法规和政策有明确办理时限规定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办理;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办理时限的,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能够缩短时间、当场办理的,应当及时办理。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要及时向服务对象说明原因。

(三)清远市人社局交办、转办的事项,有明确规定时限的,按照时限要求尽快办理;没有时限要求的一般性事务、事项要在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将办理结果及时向市人社局有关部门汇报。 

(四)市领导交办、批办的事项,有明确规定时限的按规定时限办理;没有明确时限的在 10 个工作日内办结。办理结果应在规定时限内向交办、批办领导汇报;重要事项应及时汇报办理的进展情况。 

(五)局党组会议、局务会议决定的事项,有明确办理时限的,按时限要求办理;没有时限要求的,要在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六)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举报,申诉事项(包括各类信访件,县市限尽快办理;没有明确时限的,要在登记后 15 个工作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 15 个工作日。 

(七)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建议和提案,应在要求的时限内办结;没有时限要求的,最迟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办结并作出书面答复。 

(八)对当事人提出的法律、法规、政策咨询,能解答的应当场给予解答;解答不了或职责范围以外的事项,应按《连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首问责任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对属于各股室职能范围内的工作事项,且符合政策规定、手续完备、材料齐全、按程序能够受理的,自受理之日起,按照规定的程序在各股室(单位)承诺的时限内办理完毕。 

第七条  凡涉及两个以上股室管理的事项,要进行联合办理。 

第八条  机关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坚守工作岗位。业务工作要实行AB角制,能够相互补位,确保各项工作运转正常。因特殊情况离开工作岗位的,要以留言、启事等方式实行告知。 

第九条  对违反本制度未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时限内办结相关事务、事项,引起行政复议或被提起行政诉讼,从而产生不良影响或引发严重后果的,要按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追究该股室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过错责任;违反政纪的要给予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  对违反本制度未在承诺时限和确定时限内办结相关的事务、事项,造成重大工作失误的,要追究该股室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过错责任,并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连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2015年5月1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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