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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政主要领导“四不直接分管”制度


来源:连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14-04-23 00:00:00 字体大小: 浏览次数:-

 

 

 

连人社〔201494

 

连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政

主要领导“四不直接分管”制度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部署,为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现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干部人事管理制度。党组书记、局长不得直接分管干部人事工作,由副局长郑水长分管。干部人事工作要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坚持标准,规范程序,严格制度。单位干部的任免、调入、录用、奖惩等重大事项,必须经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二、财务管理制度。党组书记、局长不得直接分管财务工作,由副局长唐寿江分管、副主任科员黄雄协管。凡属大额资金使用必须经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各项开支要严格执行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

三、物资采购管理制度。党组书记、局长不得直接分管物资采购工作,由副局长唐寿江分管、副主任科员黄雄协管。物资采购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物资统一集中采购的有关规定,坚持集体讨论,并对商品价格和质量实行监督。

四、工程管理制度。党组书记、局长不得直接分管工程项目工作,由副局长唐寿江分管、副主任科员黄雄协管。工程项目建设和承包发包方案要经局班子领导集体讨论决定,认真落实工程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责任制度。

对未按本制度落实党政主要领导四不直接分管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按分工确定的副职分管,对违反规定、营私舞弊、不负责任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分管副职的责任。

本制度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连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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