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府〔2014〕24号
关于印发《连州市引进紧缺适用人才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镇(民族乡)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连州市引进紧缺适用人才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反映。
连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4月22日
连州市引进紧缺适用人才实施意见(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人才强市”和“桥头堡”战略,加快连州转型升级和区域中心城市建设,根据我市人才队伍状况和经济社会发展对紧缺适用人才的实际需求,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引进紧缺适用人才应遵循:
1、坚持党管人才原则;
2、政府引导、市场配置、突出紧缺、按需引进原则;
3、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4、用人所长、人尽其才原则。
第三条 引进的紧缺适用人才,主要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每年通过制订发布《连州市引进紧缺适用人才导向目录》(以下简称《人才导向目录》)确定。适用范围包括教育卫生、工业工程技术、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水利工程、生态环保、电子信息、文化旅游、农业产业化等重点领域发展急需紧缺的人才。
第四条 紧缺适用人才的引进可以采取两种方式:
1、刚性引进。即引进的人才按原身份管理办理人事关系调动手续。
2、柔性引进。即本着“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原则,以兼职、讲学、咨询服务、科研攻关与技术合作、项目承包等柔性流动方式聘请到我市工作。
第五条 实行多种形式的薪酬分配方式。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与引进人才协商确定取得薪酬方式。薪酬分配方式包括:
1、刚性引进人才的工资待遇可以执行下列方式之一:
(1)按照目前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政策执行;
(2)在聘用合同期内实行年薪制;
(3)参照清远市属工资收入水平。即是指聘用合同期内且聘用在本专业岗位的,可以根据学历、职称、工龄等,参照清远市属对应单位同等人员的工资待遇水平领取工资待遇。如果能力强、业绩好可以给予一定比例作为浮动奖励工资待遇。聘用期满,其专业和资格条件没有被列入《人才导向目录》的,不再享受上述工资优惠待遇。
2、柔性引进人才的工资待遇可以执行下列方式之一:
(1)在聘用合同期内实行年薪制;
(2)协议工资制;
(3)项目工资制;
(4)其他政策允许的方式。
第六条 引进紧缺适用人才的工资待遇所需经费,属于财政核拨单位的由本级财政负担;其他的事业单位由本级财政负担30%,用人单位负担70%;企业单位自行解决。如果引进的紧缺适用人才符合《连州市引进培养高层次人才的实施意见(试行)》中六类高层次人才资格条件的,由其选择人才优惠政策,以就高不就低为原则,但不能双重享受。
第七条 市机构编制部门要根据用人单位人才引进方案,调剂好用人单位的编制数,确保引进人才的编制使用。
第八条 办理紧缺适用人才引进手续,由用人单位按管理权限向组织、人社、编制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紧缺适用人才引进意向报告书、拟引进人才的有关材料、拟签订的聘用合同、填写《连州市引进紧缺适用人才申报表》,由用人单位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为拟引进人才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除外)引进人才如正常调动有困难,本人愿意以辞职、自动离职、解除聘用合同等形式脱离原单位来我市工作的,凭有效证明材料,有关职能部门要重新建档,确认享受其原有身份、学历、行政职务级别、专业技术职务和工龄待遇。
第十条 用人单位要为引进人才办理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手续,可不受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职数的限制。对确有真才实学的,允许用人单位低职高聘。
第十一条 引进人才其配偶、子女,可随调随迁。配偶已就业的,按“对口对应”原则予以接收安排;配偶、子女没有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或人力资源部门推荐就业。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可选择本市任何一所中、小学就读,享受本地学生就读同等待遇。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按规定为引进人才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双方应当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每年要安排健康体检。
第十三条 鼓励人才带项目来我市创业,以项目合作、技术合作、技术入股方式,兴办高新技术企业或从事其他专业服务,促进人才与项目的融合。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其所承担课题、项目情况,从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给予一定的支持。
第十四条 引进的人才在实施技术成果转化过程中,可以专利、发明、专用技术等要素参与分配或技术转让。分配比例或转让费由受益单位和引进人才协商确定。
第十五条 紧缺适用人才的引进工作,事关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事关转型升级的成败,用人单位是招才引智的主体,承担人才智力引进的主要职责,必须立足全局、着眼长远,在新一轮发展和竞争中抢占先机、赢得主动。各部门需要全力以赴、主动作为、勇于担当,分工负责,落实好人才引进的各项工作。
第十六条 市委、市政府设立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全市紧缺适用人才引进培养、政策把关和财政保障。下设人才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引进人才的资格、项目认定、业务管理、政策咨询以及组织编制《人才导向目录》等工作。
第十七条 由本级财政投入500万元,设立连州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统筹用于全市引进人才的各项经费,人才在重点工程、重大项目、科技创新、重大课题研究方面的资助,以及奖励表彰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人才等。
第十八条 本意见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委,市人大,市政协。
连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