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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连州市商事制度改革后续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连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5-08-04 00:00:00 字体大小: 浏览次数:-

 

 

关于印发州市商事制度改革后续监管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民族乡)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州市商事制度改革后续监管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工商局反映,联系电话:6623600 

 

州市商事制度改革后续监管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强化对商事主体“宽进”后的“严管”,全面落实商事登记改革后续监管工作,实现“严管、善管”目标,建立完善与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相适应的市场监管模式,根据《清远市商事制度改革后续监管试行办法》(清府办[2014]23号)和《清远市商事制度改革后续监管清单(2015)》(清府办[2015]14号)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围绕我商事制度改革后续监管的要求,按照《清远市商事制度改革后续监管试行办法》(清府办[2014]23号)和《清远市商事制度改革后续监管(2015)》(清府办[2015]14号)的职责分工规定,及时充分履行监管职责,将“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与行业监管有机结合,进一步明确商事制度改革后续监管各商事登记许可审批部门监管职责,重点明确各商事登记许可审批部门对改为后置许可审批事项的监管职责,落实监管责任,转变监管方式,建立健全行业监管、属地监管、综合监管相协调的市场监管机制,大力推进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实现行业监管、审批与监管相统一,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着力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确保全商事制度改革后续监管工作顺利推进。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充分发挥政府在规划引导、完善机制、行政监督、宣传教育等方面的推动作用,注重部门协作,形成监管合力,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建立健全与我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相适应的后续市场监管体系,加强对商事登记前置改后置审批事项行业的监督管理,确保商事登记“宽进”后的“严管”落到实处。

(二)转变思路,明确权责。转变商事主体监管思路,实现由“以批代管”、“只批不管”、“批了才管”向“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以及行业归口、属地管理转变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与行业监管有机结合的原则,进一步厘清职责,对行业实施归口管理(清单),明确各部门对商事主体的监管职责。推动政府管理方式由事前审批为主向事中事后监管为主转变,理顺职能配置,建立权责一致的监管机制。

(三)信息共享,齐抓共管。构建部门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完善商事主体后续监管信息平台,及时将本部门在后续监管过程中形成的登记、审批、执法、奖惩和服务等信息数据录入到商事主体后续监管信息平台,并对上传的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和更新,加强监管信息的互通共享,构建“一家牵头、多方响应,一家处罚、多家限制”的协同执法工作机制。

三、职责分工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与行业监管有机结合的原则,实现审批与监管相统一,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具体监管分工如下:

(一)对于一般经营项目的监管。工商部门履行一般经营项目的监管职责,并通过抽查监管、受理投诉举报等方式,强化对各类商事主体登记注册事项的监督管理加大对“无经营”行为的查处力度。

(二)对于审批经营项目的监管。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有关执法部门、协助监管部门按照《清远市商事制度改革后续监管清单(2015)》对审批经营项目履行监管职责,切实加大对“无证经营”以及其他违反许可经营规定行为的查处力度。

(三)对于取消行政许可的原审批经营项目。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部门的职责分工履行监管职责:若不涉及行业特殊要求的,由工商部门按一般经营项目统一监管;若涉及行业特殊要求且需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由原审批部门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并及时研究制订取消行政许可后的行业监管规范。

(四)对于涉及多个审批部门以及多个经营事项的监管。商事主体经营项目涉及多个许可审批部门的,由各许可审批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各自的监管职责。同时,按照行业监管原则,由该经营事项的行业主管部门承担首要监管职责,其他审批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予以配合。同一市场主体从事两个以上经营项目、涉及不同行业主管部门的,各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机构改革尚未完成的部门按照现行职责分工实施监管。

)对于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监管。登记机关(商事登记机关)根据抽查和投诉举报,依法处理商事主体登记住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问题。对于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经营场所),或者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由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公安、城管、环保等部门依法监管。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须经审批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的,由许可审批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参照《广东省市场主体住所或经营场所许可监管清单》进行审批和监管。

四、工作步骤

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工作按以下三个阶段进行:

(一)方案制定阶段(2015年4月至8)。成立商事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后续监管实施方案,划定各职能部门职责分工。各有关单位结合《清远市商事制度改革后续监管清单(2015)》(清府办[2015]14号)和本实施方案的监管分工,制定本部门具体监管实施细则,8月底前报商改办。

(二)推进实施阶段(2015年9月至11)。各商事登记许可审批部门根据确定的职责分工和制定的监管措施,开展后续市场监管工作,并适时根据法律、法规变化和职能调整及议定分工变化情况,对监管事项进行调整,促使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工作常态化。

(三)巩固提高阶段(2015年12月起)。全面总结前期工作经验,查找薄弱环节,提出改进措施,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领导协调机制,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工作,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切实加强组织保障,统筹安排行政资源,协调解决改革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改革任务落实到位。

(二)加强信息化共享。按照“两建”工作的统一部署和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要求,由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建设统一的“商改后续监管协同平台”。各商事登记许可审批部门要按照统一数据规定和标准,及时将本部门在市场监管过程中形成的登记、许可审批、执法、监管和信用等信息数据录入到商事主体信息管理平台,并对上传的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和更新,实现监管信息互通共享。政府要加大投入,为改革配套的信息化建设提供必要的人员、设施、资金保障。

(三)加强监督检查。市各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有关执法部门、协助监管部门要依托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强化对部门审批和监管效率的监督。建立健全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工作督查和问责机制,将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工作列入政府及相关商事登记许可审批部门的年度重点工作以及年度考核体系,实行后续监管工作重点督导、督查考核、定期通报,对后续监管部门是否在时限内开展监督管理、是否按要求上传许可审批及监管信息进行定期通报,对不依法依规履行监管职责的,视情节轻重追究其责任,促进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四)加强宣传引导。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工作是实行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一项具有开拓性、创新性的工作。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措施,充分利用各种媒介,做好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有关工作的宣传,及时解答、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引导社会广泛参与社会诚信建设,营造良好社会氛围,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国家、省、市就本方案相关事项作出新规定的,按照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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