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连州市收取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质量保证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民族乡)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连州市收取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质量保证金实施细则》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执行。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反映。
连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11日
连州市收取“占用、挖掘”城市道路
质量保证金实施细则
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等有关文件的规定,为确保市区临时占用、挖掘修复城市道路的完整和质量,切实让市民出行安全放心,依据《城建监察规定》的工作职责,在总结工作经验、开展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特制定本操作细则。具体内容如下:
一、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规定,“占用或者挖掘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者城市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城市道路占用费和挖掘修复费由城市综合管理局负责收取。
由挖掘单位自行负责修复的,修复标准按照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图集要求进行修复,修复质量应经过城市综合管理局工程股验收。
二、城市道路挖掘修复主要包括城市道路的人行道、非机动车道、机非隔离带(花坛)、主车道。
三、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工方案等有关技术文件应经规划等相关部门共同审查,并自愿交纳路面挖掘修复质量保证金。
四、凡在市政道路管理的城市道路红线范围内进行占用、挖掘作业的有关活动,有关单位在城市综合管理局窗口办理挖掘审批手续前应先签订挖掘修复质量保证书和自愿交纳挖掘修复质量保证金。
五、修复作业主要对象为:涉及城市道路范围内的开挖、顶管、占道等施工作业。
六、红线外侧基坑围护土钉施工、泥浆水外排雨水管网系统等对城市道路产生较大危害的施工活动,也应签订挖掘修复质量保证书和自愿交纳挖掘修复质量保证金。
七、有关单位在实施上述第四、五、六条提及的施工活动前,应到城市综合管理局签订挖掘修复质量保证书和自愿交纳挖掘修复质量保证金。具体办理流程及规定为:
(1)事前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包括书面申请、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及经规划部门认可的平面图。平面图中应注明具体尺寸、数据。
(2)城市综合管理局工程股在接到书面申请的48小时内,安排进行现场踏勘。
(3)申请单位上报书面承诺书、施工安全组织方案和应急预案。内容主要包括:1、应确保施工活动期间的市民行人安全、行车安全和施工人员本身安全,若出现安全事故则承担全部责任的承诺。2、施工活动期间出现的承担范围内的城市道路突发事件,如人行道、路面坍塌,雨水管堵塞等的应急预案。3、一旦突发事故发生,按照施工安全组织方案和应急预案立即投入力量进行应急抢修的承诺。
(4)应急抢修项目按照市有关应急抢修预案等规定先行实施,但事后市政道路的修复活动仍应补办占用、修复质量保证金缴纳手续。
(5)缴纳占用、修复质量保证金(缴纳协议见附件)。施工影响范围内的城市道路修复活动,均应缴纳修复质量保证金。缴纳标准暂按照如下计算:1、人行道。广场砖(花岗岩)300-400元/平方。2、路面。沥青路面(配筋混凝土路面)300-400元/平方,混凝土路面250-350元/平方。3、雨水管400-500元/平方。在修复作业完成,并经过1年保修期,经现场验收确认城市道路修复质量合格后,该质量保证金全额退回(不计息)。
八、施工活动中,城市道路的占用、挖掘、等破坏活动实施期间,申报单位应做好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作,确保过往行人及车辆的通行安全,其中修复质量保证金的10%作为安全施工承诺金。城市综合管理局工程股和城监大队有进行日常监督和提出意见要求整改的权利,对未满足安全要求的,第一次发现口头指出、警告;限期不整改,第二次发现存在安全问题的,则按修复质量保证金协议中的约定执行,由城市综合管理局下属城管执法部门共同查处。
九、申请单位除及时开展施工活动中承诺内容工作外,还应无条件配合城管、建设、街道等上级部门的与涉及城市道路有关的文明检查、整改、修复等活动。
十、施工活动完成后,申请单位应及时对影响范围的城市道路进行修复。修复标准按照《市政道路日常养护维修通用标准图集》执行。修复可委托具备市政施工资质的施工企业实施。
十一、申报单位按规定进行路面修复后,应及时通报城市综合管理局进行初验。城综局派人进行现场初验后,出具初验凭证,保修1年期的起始日期以初验凭证的注明日期为准。
十二、保修期内,申报单位应主动巡查修复区域,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对城市综合管理局所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二次修复。若在城市综合管理局要求修复的截止日期后,仍未实施二次修复活动的,城市综合管理局安排城市道路日常养护合同施工单位进行代为二次修复施工,费用从修复质量保证金扣除。此二次修复活动应保留第一次修复后现场相关破损情况、二次修复实施过程等资料、照片。
十三、保修期结束后,申报单位应及时联系城市综合管理局工程股进行验收。城市综合管理局工程股派人进行现场验收后,出具验收凭证,凭验收凭证到城市综合管理局工程股办理全额退款手续(代为二次修复施工的应扣除相应费用)。
十四、本暂行规定由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
城市道路挖掘(占用)修复承诺书
连州市城市建设管理监察大队:
我公司(个人)于 年 月 日因 工程需要,需挖掘(占用)城市道路 共计 平方米。我公司(个人)自愿缴纳人民币 元(大写: )作为城市道路挖掘(占用)修复保质金,并承诺于 年 月 日前按相应标准对挖掘(占用)的路面进行修复,届时请贵单位进行检查验收,并填写好《挖掘(占用)市政道路竣工验收表》,表格交城监大队备案。竣工验收合格后保质期为一年,一年内有质量问题的,我公司(个人)必须及时修复。保质期满后方可退回保质金。
特此承诺!
承诺单位:(公章)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