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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连州市药品(疫苗)安全专家委员会工作制度》的评估报告


来源:连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3-08-21 15:02:02 字体大小: 浏览次数:-

  为加强药品(疫苗)监管的社会共治和科学监管,更好地发挥专家的决策咨询作用,根据《清远市药品(疫苗)安全专家委员会工作制度》,结合我市实际,于2022年1月4日制定本制度。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东省政府令277号)、《广东省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规定》(2008年12月22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27号公布 根据2017年7月20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2号修改)的规定,对《连州市药品(疫苗)安全专家委员会工作制度》(连市监〔2022〕1号)的实施情况进行了评估。现将评估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

  为进一步提高评估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客观性,我局专门组织业务分管领导和相关业务科室工作人员对《连州市药品(疫苗)安全专家委员会工作制度》实施的效果、条款的合理性、可操作性、内容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几个方面开展评估。

  二、实施绩效、制度设计等评估内容分析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实施绩效评估方面

  本制度于2021年12月27日经连州市市场监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22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制度明确了药品(疫苗)安全专家委员会的权利与义务、资格条件、选聘与解聘、职责、专家委员会的使用,规范了专家委员权利义务与职责等,更好地发挥专家的决策咨询作用。

  (二)合法性方面

  根据2022年4月1日连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连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将连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更名为连州市食品药品安全与高质量发展委员会的通知》(连府办函〔2022〕20号)和连州市食品药品安全与高质量发展委员会印发的《关于印发<连州市食品药品安全与高质量发展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连食药安委〔2023〕1号)的要求,市食药安委设立连州市药品安全专家委员会,市食药安办负责药品安全专家委员会具体工作,如组织遴选聘任药品安全专家和日常管理药品安全专家委员会。

  经评估,《连州市药品(疫苗)安全专家委员会工作制度》的专家委员遴选聘任、药品(疫苗)安全专家委员会由连州市市场监管局组织管理,与上级文件《连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将连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更名为连州市食品药品安全与高质量发展委员会的通知》和《关于印发<连州市食品药品安全与高质量发展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的规定不符。

  (三)合理性方面

  经评估,《连州市药品(疫苗)安全专家委员会工作制度》规范专家委员会、委员的管理,明确了专家委员的权利与义务,对聘任与解聘专家的条件程序做了规定,保障了专家委员的合法权益,发挥专家委员在我市药品、疫苗安全重大决策和日常安全监管中的智囊作用。

  (四)协调性方面

  《连州市药品(疫苗)安全专家委员会工作制度》与同位阶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未发现存在冲突,规定的制度互相衔接。

  (五)可操作性方面

  《连州市药品(疫苗)安全专家委员会工作制度》能有效解决药品安全专家委员会运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规定的程序正当、简便,易于操作。

  (六)行文规范方面

  《连州市药品(疫苗)安全专家委员会工作制度》行文规范,逻辑结构严密,表述准确。

  三、评估结论及建议

  《连州市药品(疫苗)安全专家委员会工作制度》能有效解决药品安全专家委员会运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发挥专家委员在我市药品、疫苗安全重大决策和日常安全监管中的智囊作用。根据《连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将连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更名为连州市食品药品安全与高质量发展委员会的通知》(连府办函〔2022〕20号)和《关于印发<连州市食品药品安全与高质量发展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连食药安委〔2023〕1号)的通知要求,药品安全专家委员会日常组织管理的机构为连州市食药安办,而本制度的药品(疫苗)安全专家委员会由连州市市场监管局组织管理,与上级文件不符。经评估小组评估,建议废止《连州市药品(疫苗)安全专家委员会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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