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工商所,直属各单位、机关各股室 :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提高企业登记工作效能,完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民、便民、利民的服务措施,有效改善我市营商环境,更好地实施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建设区域中心城市”发展战略,为连州经济发展提速。市局决定对市局登记注册窗口和工商所登记注册窗口部分企业登记管理事权作合理调整和下放,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指导思想
通过调整市局、基层工商所(设登记注册窗口工商所)窗口部分企业登记管理事权。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限、简化办事流程,进一步提高企业登记行政审批工作效能,推进企业登记制度改革工作向前发展,切实有效改善我市营商环境。
二、调整依据
根据《行政许可法》、《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企业登记程序规定》、《个体工商户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登记管理条例》、《清远市企业登记改革实施方案》、清远市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登记服务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的规定。
三、调整和下放内容
(一)市局登记窗口审核权限调整范围
为了提高登记效能,在《关于实行“一个窗口许可”的意见》(清工商﹝2009﹞31号)有关规定基础上,进一步合理调整市局窗口审核权限。
1.下列登记事项,由受理人负责审查,报股长核准。
(1)国有独资有限公司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2)企业集团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3)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4)非法人分支机构开业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5)营业单位开业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6)各类企业合并、分立、注销登记。
(7)内资有限公司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8)普通合伙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9)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10)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2、下列登记事项,由受理人负责审查,报副股长核准。
(1)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2)港澳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3)个体工商户(台湾居民)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4)个体工商户(台湾农民)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3.下列登记事项,由受理人负责审查、核准。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2)企业迁入意见签署。
(3)迁入或迁出登记。
(4)企业备案登记。(协助法院执行的股权冻结及解冻登记除外);
(5)换发、补发营业执照。
(6)增、减营业执照副本。
(7)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撤销登记。
(8)内资企业法人(含公司)普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变更名称、住所、营业期限、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登记;
(9)内资企业(含公司)分支机构或营业单位变更名称。
(二)设登记注册窗口工商所审核权限调整范围
1、下列登记事项,由受理人负责审查,报副所长核准。
(1)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2)港澳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3)个体工商户(台湾居民)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4)个体工商户(台湾农民)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5)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
四、其他有关事项
(一)登记业务系统操作流程的调整,由市局信息中心负责;
(二)本方案未尽事宜由登记注册股进行完善补充;
(三)本方案从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