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州市质监局公开行政执法案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工作的管理,保证依法行政,并深入推进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工作,依据《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公开行政执法案件管理办法(试行)》和《清远市依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工作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执法案件公开必须遵行依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并做到及时、准确、客观。
第三条 案件公开的范围为适用一般程序查办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
第四条 下列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不得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二)依法需要保护的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案件;
(三)影响工作整体部署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法规、政策、纪律规定不得公开的案件。
第五条 行政执法案件公开一般采用局政务外网公开的方式进行,确有特殊的经审批后也可以选择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公共栏等方式进行。
第六条 行政执法案件公开的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二)被处罚的自然人姓名,被处罚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
(三)违反行政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主要事实;
(四)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五)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
第七条 行政执法案件公开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行政执法案件承办机构内部审查。案件承办人对符合公开或不予公开的行政案件提出办理意见并填写《行政执法案件公开审批表》(见附件1)或《行政执法案件不予公开审批表》(见附件2),经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审批后报局法制部门审核。
(二)法制部门审核。法制部门经审核后同意行政执法案件承办机构意见的,报主管法制工作的领导审批。
(三)领导审批。经主管法制工作的领导审批后,决定公开的交局办公室办理后退回行政执法案件承办机构归档,决定不予公开的直接由行政执法案件承办机构归档备查。
第八条 行政执法案件公开应在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由于客观原因致使案件不能依时公开的,需报分管局领导批准。因由解除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第九条 行政执法案件承办机构应根据有关规定要求,做好行政执法案件的管理工作。
(一)公开行政执法案件的统计、报送和档案管理应指定专人负责。
(二)负责公开行政执法案件统计工作的人员,应每月进行统计汇总,并按规定及时报送公开情况;
(三)负责公开行政执法案件档案管理工作的人员,应根据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管理制度,做好公开行政执法案件的档案管理和备查工作。
第十条 行政执法案件承办机构应加强与所在地区的打击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沟通协调,并主动寻求工作指导。
第十一条 案件承办机构、法制机构以及办理行政执法案件公开的相关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责令改正;滥用职权、违法乱纪、玩忽职守的,依法追究其相关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连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