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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州市质监局商事登记改革后续监管实施办法(试行)


来源:连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4-11-04 09:46:25 字体大小: 浏览次数:-

连州市质监局商事登记改革后续监管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全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细化工作配套措施,强化部门协同联动,完善市场监管体系,加快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按照《清远市商事登记改革后续监管试行办法》和《清远市质监局商事登记改革后续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的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高水平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全面深入实施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同时,着力完善市场监管的信息共享平台、部门协同机制、后续监管手段,着力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发展新活力,着力增强创新驱动发展新动力,着力培育开放型经济发展新优势。

第二章 本部门工作机制

    第三条  按照《清远市商事登记改革后续监管清单(试行)》,连州市质监局商事改革后续市场监管事项都为执法监管事项,包括对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的产品、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计量器具制造单位、纳入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进行执法监管。

第四条  监管责任分工

1. 对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的产品的日常监管由质量股负责;

2.对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的监管由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负责;

3. 对计量器具制造单位、纳入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的监管由计量股负责。    

    第五条  连州市质监局通过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以商事登记数据为基础,对涉及商事登记主体的工商登记、执法监管、行政审批等信息,实现集中汇整、有序共享与综合利用,并根据实际开放数据接口供公众查询、使用。

    第六条  各负责部门应指派专人定期(每周至少1次)登录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提取商事登记的相关信息数据,建立企业档案,有针对性地实施相应的监管,对需行政审批和涉及公共安全等事项进行重点监控、巡查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第七条  各负责部门在提取商事登记主体基准信息后,须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梳理分类,10个工作日内组织对商事登记主体的生产情况进行首次核查。

各负责部门根据首次核查获取的商事登记主体信息制订后续监管计划并实施监管,在监管中发现商事登记主体经营生产的产品属于列入相关许可目录范围的,应在发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其送达并解释相关许可事项的法律法规依据和申办指引。

第八条  各负责部门须及时跟踪商事登记主体办理相关许可审批的情况。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商事登记主体,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强后续巡查监管,并及时将监管记录上传至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

    第九条  各负责部门在对任何商事登记主体进行现场检查时,对与本部门监管直接相关的各项行政审批办理情况,均应做好核查与登记,一旦发现相关行政审批未办理、有效期届满或已被撤销、吊销、注销等情况,要在监管记录中注明,并在每月10日前将相关信息录入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方便其他相关监管部门跟进核查处置。

各负责部门必须将涉及市场主体的工商登记、执法监管、行政审批等信息录入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并对所提供的共享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和实时更新,指派专人每月至少进行1次批量数据更新,对市场主体需要办理的相应行政审批进行有效查核,及时发现部门监管工作中存在的缺失与漏洞,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十条  各负责部门须建立健全平台共享信息与现场核查相结合的监管工作机制,每月须开展一次部门相关数据比对工作,对涉及市场监管的部门数据进行及时汇整,并分类匹配与交叉核对,利用不同监管部门开放共享的监管记录,及时汇整相应商事登记主体的有关信息,实施有针对性和预见性的现场核查,并及时上传相应记录,提高监管和执法效率。

第三章 跨部门的协同机制

    第十一条  各负责部门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移交稽查部门进行查处,稽查部门视情况可协调工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予以配合:依法应当取得而未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无须办理营业执照,但应当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而未取得,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被依法吊销、撤销、注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以及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审批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

    稽查部门对商事主体作出的处罚结果须在每月20日前录入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完善商事主体信用量化评价和记录制度,建立完整、准确、动态的商事主体信用信息。企业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其他部门处罚的,各审批单位应视其违法行为的关联性对其许可业务进行重点监管,形成商事主体“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机制,提高该商事主体的违法成本。

    第十二条  各负责部门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时移送工商部门查处:依法无须取得许可但应当取得营业执照或已经取得许可但未依法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加大清理力度,配合开展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将监管、执法过程中掌握的无证照经营情况通报相关部门。

第四章 落实工作的责任制与保障措施

    第十三条  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应当遵循疏导与制止、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文明执法。处罚无证无照经营者时,应当告知其办理登记注册和行政审批,引导其领取营业执照、相关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连州市质监局举报无证生产等违法行为,稽查队为连州市质监局统一受理部门,一经接到举报,应当按相关法律规定及时认真调查核实,并依法查处。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  查处本规定第十一条的违法行为,应当依照相关行政审批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相关行政审批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没有规定的,应当依照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罚。

    第十六条  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协调配合,完善实施方案,落实保障措施,及时研究、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确保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高质、高效、持续推进。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连州市质监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工业企业产品质量分类监管试行办法》

2.《清远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及定期监督检验工

作规程》

3.《连州市质监局关于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 

充装单位的许可与监督实施细则》

4.《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5.《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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