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建立工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各工商所、机关各股室、直属各单位 :
现将清远市工商局、清远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建立工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机制的意见》(清工商﹝2012﹞联字3号)文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法规股反映。
连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5年12月29日
关于建立工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
相衔接工作机制的意见
各县(市、区)工商局、人民检察院: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深入开展“三打两建”工作,促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检察机关打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工作的有效衔接,根据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和省人民检察院等单位《关于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工作机制的意见》、清远市人民检察院等单位《关于印发〈清远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机制联席会议纪要〉的通知》,经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清远市人民检察院共同协商,就建立工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意义
加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司法机关的工作联系,对于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依法追究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检察机关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从有利于打击犯罪的大局出发,加强工作联系,加强协调配合,切实解决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活动的有效衔接,促进执法资源的合理利用,提高工作效率,不断增强打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力度。
二、把握工作原则,确保工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
(一)坚持重点打击的原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于以下几类经济违法案件必须予以重点打击:
1.销售假冒伪劣商品;
2.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3.假冒他人驰名、著名商标或者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驰名、著名商标标识的;
4.从事国家专营专卖商品、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行为;
5.商业贿赂行为;
6.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行为;
7.传销违法行为;
8.因从事同一种违法行为曾经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从事该违法行为的;
9.存在暴力抗拒执法情形的。
(二)坚持严格执行移送标准和程序,促进依法行政的原则。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认真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310号令)和《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高检会〔2006〕2号)及清远市人民检察院等单位《关于印发〈清远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机制联席会议纪要〉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明确在行政执法中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和程序,保障严格依法行政,杜绝以罚代刑。
(三)坚持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原则。由于我市经济正处在快速发展时期,为了营造一个良好的投资环境和执法环境,积极服务清远实施“桥头堡”战略,助推清远经济社会发展实现新跨越,在严格依法行政的同时,要考虑到历史和现实原因,以及当事人的主观意识、违法行为的情节、社会影响、危害后果等因素,对于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中涉及的法律问题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查明情况,区别对待,务求取得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相统一。
三、建立合作机制,加强相互配合联系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检察机关每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交流、通报双方打击经济违法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违法犯罪的工作,以及研讨预防职务犯罪和经济违法犯罪及办案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交流办案经验,研究、协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或者疑难问题等,沟通思想,统一认识。联席会议实行联络单位负责人及联络员责任制度,检察院由分管刑事检察的副检察长牵头,由侦查监督部门负责具体落实;工商局由分管法制工作的副局长牵头,由法规部门负责具体落实。
(二)建立信息沟通和共享制度。双方定期通报、交流信息和经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行政执法中发现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案件的线索及时向检察机关通报。检察机关在侦办商业贿赂等经济犯罪案件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对案件当事人所在的单位(企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将商业贿赂案件线索或案件的有关证据和材料通报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商机关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并将处罚结果反馈给移送案件的检察机关。
(三)建立案件备案审查制度。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应当建立台账,每月移送检察机关备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的同时,应当同时抄送检察机关备案。对虽然达到追诉标准,但不属于重点打击的行为,且当事人无主观故意、违法行为的情节较轻、社会影响不大、没有造成重大危害后果的案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在七天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调查终结报告》分别报同级检察机关和公安部门备案。
(四)建立协调与配合制度。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开展重大执法活动或办理重大经济违法违章案件时,可商请检察院派员介入,了解情况,解答法律疑问,对调查取证的方向、方法、重点等提出建议,并对有关执法环节进行法律指引。检察机关经常开展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受理、立案、查处等执法情况的调研,发现问题,共同协商解决。
(五)实行案件移送“提醒”制度。根据省检察院等有关部门《关于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工作机制的意见》中关于案件“提醒”的规定,检察机关要及时督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的经济违法案件。检察机关发现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因工作疏忽或徇私舞弊等原因未移交涉嫌犯罪的经济违法案件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纠正意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接到纠正意见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纠正,并将结果通报检察机关。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