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已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在每年6月30日前向工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2、根据有关规定,逾期不报送年报或者年报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企业,都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对外公示。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工商部门将会限制其办理变更登记和备案业务。
3、根据《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的规定,从2016年起,企业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的,将被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个体工商户将被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4、市场主体年度报告只需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http://gsxt.gdgs.gov.cn/)网上填报即可,不需要现场提交书式材料,不需要工商部门审核,也不需要缴纳任何费用。上网不方便的个体工商户也可以纸质方式报送。
5、根据《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的规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登记机关限期改正,并可以对违法企业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体工商户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6、根据《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的规定,商事主体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违法企业处以二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一百元的罚款。
7、根据《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的规定,商事主体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商事主体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