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连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完善长效机制
坚决防止“地条钢”死灰复燃的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化解钢铁过剩产能、彻底取缔“地条钢”的决策部署,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十六部委《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7〕30号)和《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长效机制坚决防止“地条钢”死灰复燃的通知》(附件1)要求,进一步配合做好我市取缔“地条钢”监管长效机制工作,坚决防止“地条钢”死灰复燃,现结合我局工作职责,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化解钢铁过剩产能、彻底取缔“地条钢”的决策部署,有效巩固我市“地条钢”出连工作成效,坚决防止“地条钢”死灰复燃,建立完善取缔“地条钢”长效机制,强化监督,严肃问责,规范钢铁生产经营秩序,促进我市钢铁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措施
(一)进一步提高对钢铁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认识。钢铁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及生产设备,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部署,推进“三去一降一补”工作的重要举措。各市场监管所、各股(室、队)要认真贯彻国家五部委《关于坚决遏制钢铁煤炭违规新增产能打击“地条钢”规范建设生产经营秩序的通知》(发改运行〔2016〕2547号)及省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强钢铁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粤发改产业函〔2017〕1649号)要求,加强对钢铁行业专项检查工作,加强对已拆除“地条钢”产能设备企业的监管,坚决防止死灰复燃,确保监管工作有效和职责履行到位。
(二)加大对钢铁产品许可资格的监管力度。根据《质检总局关于公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和60类工业产品实施细则的公告》(2016年第102号),国家对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冷轧带肋钢筋、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材、钢丝绳、轴承钢材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前,我市无获得生产许可证的钢铁产品生产企业,对检查发现未经许可擅自生产纳入生产许可证目录钢铁产品的、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等情形的,要依法予以查处,对涉及钢铁等落后产能产品的举报投诉信件,要及时核实,严格依法办理。
(三)开展全市钢铁生产企业执法专项检查。要全面检查辖区内相关生产企业,持续深入打击“地条钢”生产违法行为,对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修正版)》和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淘汰钢铁行业落后设备的通告》,发现辖区内企业使用列入国家明令淘汰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生产钢材产品,立即将有关情况及时逐级报告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质检总局、能源局、煤炭安监局关于坚决遏制钢铁煤炭违规新增产能打击“地条钢”规范建设生产经营秩序的通知》(粤发改产业〔2016〕820号)要求,积极配合做好淘汰落后产能的相关工作。执法检查过程中如发现存在涉嫌犯罪的违法行为,坚决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严禁以罚代刑。
(四)加强与相关部门的配合,确保淘汰产能工作成效。推进钢铁淘汰落后产能的后续监管,对2017年被淘汰落后产能及设备的企业,要加大巡查力度,防止企业改头换面、死灰复燃,一有发现,应及时上报市局,积极配合、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形成监管合力。
三、工作要求
(一)落实常态化监督检查,加强日常监管。落实“四查”,确保不留死角。一查冶炼铸造企业,对发现生产建筑用钢坯的立即依法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并彻查钢坯的流向。二查废弃的老钢厂、关停企业、原生产过地条钢的窝点,切实杜绝不法分子利用废弃的设备厂房违法生产,防止死灰复燃。三查敏感区域,对小水电丰富的山区要重点摸排,发现使用中频炉(工频炉)生产建筑用钢坯的窝点,立即启动执法查处程序。四查问题线索,对清单企业和历年检查发现过问题、有过案底记录的企业或窝点,要逐一检查,经查实违法行为的依法处理。
(二)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充分发挥我市设立的钢铁行业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举报电话和12345平台举报热线作用,鼓励支持社会各界积极依法举报,共同做好监督。接到举报线索后,要第一时间安排专人进行核查。
(三)加强宣传引导,营造浓厚氛围。要进一步加大舆论宣传力度,宣讲国家钢铁行业有关产业政策和“地条钢”危害及国家取缔“地条钢”的决心和信心,努力推动形成全社会取缔“地条钢”共识,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四)加强台账管理,及时报告。各市场监管所要建立工作台账,动态更新有关情况,并于每月28日前将工作进展情况(附件2)报送至质量股。对检查中发现的企业违法违规生产行为,要及时逐级报告至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