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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清远市司法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 (试行)》的通知


来源:连州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15-05-19 00:00:00 字体大小: 浏览次数:-

连州市司法局

关于转发《清远市司法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

裁量权暂行规定 (试行)》的通知

 

各基层司法所机关、下属单位

现将《清远市司法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 (试行)》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连州市司法局

                            2015年5月18日
 

清远市司法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暂行规定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促进合理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清远市司法局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清远市司法局在法定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违法行为是否处罚、处罚种类和量罚幅度的选择决定权。     

第四条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原则。     

第五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综合考虑和衡量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关因素,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     

第六条  对行为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同类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第七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以违法事实为根据,不得将当事人行使法定权利的行为作为从重或加重处罚的理由。     

第八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证据不足,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三)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     

(一)在主管部门立案调查前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主动向主管部门如实报告违法事实并积极配合查处工作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违法行为给当事人、第三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违法行为性质、情节恶劣,严重损害行业形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同时有两项以上违法行为或者违法涉案金额巨大的;     

(四)在司法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期间,拒不纠正或者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拒绝提交、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伪造的证据的;     

(五)在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六)被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后,未满二年又实施违法行为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给予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从轻处罚是指对违法行为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给予较轻的行政处罚;     

从重处罚是指对违法行为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     

一般处罚是指除本规定所称的不予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    同一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并处不同种类行政处罚的,原则上对适用从轻处罚的行为实施单处,适用一般处罚行为酌情并处,从重处罚行为优先适用并处。     

第十三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依法听取当事人的有关陈述和申辩意见。     对违法行为作出从重、从轻不予处罚的理由应当在行政处罚案件讨论记录、呈批材料和执法文书中完整表述。     

第十四条  行政处罚承办机构提出的结案处理意见应当包括自由裁量权行使意见,一并报经分管局长审批决定。     作出金额在八万元以上的罚款或者九个月以上停止执业的行政处罚,应当报经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情况应当纳入本局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行政执法检查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范围。     

第十六条    本规定中的“以上”、“以下”,除有特别规定以外,包含本数。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3年9月1日起暂行,有效期三年。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发生变化或有效期届满的,将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进行评估修订。  

    

附件: 1、《清远市司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一); 

2、《清远市司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二)。                         

                                 清远市司法局    

                               2013年8月30日 

清远市司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一)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     

(二)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三)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     

(四)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两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     

(五)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六)细化标准:      第(一)、(二)、(三)、(四)项:   

 1、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主动报告,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有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3、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怠于消除违法行为的;受到处罚后两年以内又发生上述违法行为之一的;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内的,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给予停止执业两个月以下的处罚。      4、违法行为给当事人、第三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违法行为性质、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律师行业形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具有《律师法》规定的两项以上违法行为的;在司法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期间,拒不纠正或者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拒绝提交、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伪造的证据的;受到两次行政处罚后又发生上述违法行为的;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的;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给予停止执业两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第(五)项:      1、有该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有该违法行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主动报告,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有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的,给予警告。      

3、有该违法行为,怠于消除违法行为的;有两次该违法行为的;受到处罚后两年以内又发生该违法行为的,给予停止执业两个月以下的处罚。      

4、有三次以上该违法行为,给予停止执业两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二)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      

(三)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的;      

(四)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细化标准:      1、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主动报告,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有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3、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怠于消除违法行为的;受到处罚后两年以内又发生上述违法行为的;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内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处罚。      4、违法行为给当事人、第三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违法行为性质、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律师行业形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具有《律师法》规定的两项以上违法行为的;在司法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期间,拒不纠正或者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拒绝提交、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伪造的证据的;受到两次行政处罚后又发生上述违法行为的;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的;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给予停止执业四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     

(二)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     

(三)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      

(五)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      

(六)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      

(七)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      

(八)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      

(九)泄露国家秘密的。      

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细化标准:      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项:      1、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主动报告,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有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的,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的处罚,没收违法所得。      2、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怠于消除违法行为的;受到处罚后两年以内又发生上述违法行为的;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内的,给予停止执业九个月以上十一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两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3、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给予停止执业十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两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4、违法行为给当事人、第三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违法行为性质、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律师行业形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具有《律师法》规定的两项以上违法行为的;在司法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期间,拒不纠正或者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拒绝提交、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伪造的证据的;受到两次行政处罚后又发生上述违法行为的;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建议上级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项:   1、有该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有该违法行为,提供虚假材料一项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主动报告,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有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的,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两千元以下的罚款。      3、受到处罚后两年以内又发生该违法行为的;提供虚假材料两项的,给予停止执业九个月以上十一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4、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提供虚假材料三项以上,给予停止执业十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5、违法行为给当事人、第三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违法行为性质、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律师行业形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具有《律师法》规定的两项以上违法行为的;在司法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期间,拒不纠正或者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拒绝提交、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伪造的证据的;受到两次行政处罚后又发生该违法行为的;经查实不符合律师执业条件的;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建议上级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一)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的;      

(三)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的;    

(四)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五)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     

(六)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七)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八)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律师事务所因前款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标准:第一款第(一)项:1、有该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有该违法行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主动报告,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有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3、有该违法行为,怠于消除违法行为的;受到处罚后两年以内又发生该违法行为的;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内的,给予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4、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给予停业整顿四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5、违法行为给当事人、第三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违法行为性质、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律师行业形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具有《律师法》规定的两项以上违法行为的;在司法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期间,拒不纠正或者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拒绝提交、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伪造的证据的;受到两次行政处罚后又发生该违法行为的;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可以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建议上级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第一款第(二)、(三)项:1、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主动报告,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有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3、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怠于消除违法行为的;受到处罚后两年以内又发生该违法行为的,给予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4、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给予停业整顿四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三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5、违法行为给当事人、第三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违法行为性质、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律师行业形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具有《律师法》规定的两项以上违法行为的;在司法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期间,拒不纠正或者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拒绝提交、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伪造的证据的;受到两次行政处罚后又发生该违法行为的;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可以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建议上级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第一款第(四)、(五)项:1、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主动报告,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有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3、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怠于消除违法行为的;受到处罚后两年以内又发生该违法行为的;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内的,给予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4、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给予停业整顿四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5、违法行为给当事人、第三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违法行为性质、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律师行业形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具有《律师法》规定的两项以上违法行为的;在司法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期间,拒不纠正或者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拒绝提交、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伪造的证据的;受到两次行政处罚后又发生该违法行为的;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建议上级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第一款第(六)项:1、首次有该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有该违法行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主动报告,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有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的,给予警告。3、有该违法行为,怠于消除违法行为的;有两次该违法行为的;受到处罚后两年以内又发生该违法行为的,给予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两个月以下。4、有三次以上该违法行为的,给予停业整顿两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5、违法行为给当事人、第三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违法行为性质、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律师行业形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具有《律师法》规定的两项以上违法行为的;在司法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期间,拒不纠正或者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拒绝提交、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伪造的证据的;受到两次行政处罚后又发生该违法行为的;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建议上级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第一款第(七)项:1、有该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有该违法行为,提供虚假材料一项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主动报告,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有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的,给予警告。 3、受到处罚后两年以内又发生该违法行为的;提供虚假材料两项的,给予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4、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提供虚假材料三项以上给予停业整顿四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5、违法行为给当事人、第三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违法行为性质、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律师行业形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具有《律师法》规定的两项以上违法行为的;在司法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期间,拒不纠正或者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拒绝提交、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伪造的证据的;受到两次行政处罚后又发生该违法行为的;经查实不符合律师事务所执业条件的;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建议上级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第一款第(八)项:1、情节一般的,给予警告。2、情节较重的,给予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3、情节严重的;受到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情形的,给予停业整顿四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行为给当事人、第三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违法行为性质、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律师行业形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具有《律师法》规定的两项以上违法行为的;在司法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期间,拒不纠正或者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拒绝提交、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伪造的证据的;受到两次行政处罚后又发生该违法行为的;经查实不符合律师事务所执业条件的;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可以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议上级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第二款:1、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 2、情节较重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一条 律师因违反本法规定,在受到警告处罚后一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警告处罚情形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在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满后二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停止执业处罚情形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因违反本法规定,在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满后二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停业整顿处罚情形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细化标准:  

第一款:1、因违反《律师法》规定,在受到警告处罚后一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警告处罚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处罚。 2、因违反《律师法》规定,在受到警告处罚后一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处罚情形的或在受到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处罚一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警告处罚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处罚。3、因违反《律师法》规定,在受到警告处罚后一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处罚情形的或在受到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处罚一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警告处罚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处罚。4、在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限未满或期满后二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停止执业处罚情形的,建议上级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第二款:律师事务所因违反《律师法》规定,在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或期满后二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停业整顿处罚情形的,由省司法厅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五条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细化标准: 1、有该违法行为,配合行政机关查处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受到处罚后两年内又发生该违法行为的;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内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      3、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的;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清远市司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二)

一、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的 

(一)处罚种类和幅度: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法律依据:《公证法》第四十一条:“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的……”。 

(三)细化标准:1、一般处罚的,对公证机构处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1000元以上至40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3至4月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从轻处罚的,对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给予警告; 3、从重处罚的,对公证机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4000元以上至5000元以下罚款,并给予5至6月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的 (一)处罚种类和幅度: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法律依据:《公证法》第四十一条:“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的……”。 

(三)细化标准: 1、一般处罚的,对公证机构处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1000元以上至40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3至4月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从轻处罚的,对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给予警告; 3、从重处罚的,对公证机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4000元以上至5000元以下罚款,并给予5至6月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公证员同时在两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的 (一)处罚种类和幅度: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法律依据:《公证法》第四十一条:“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三)同时在二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的……”。 

(三)细化标准: 1、一般处罚的,对公证机构处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1000元以上至40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3至4月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2、从轻处罚的,对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给予警告; 3、从重处罚的,对公证机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4000元以上至5000元以下罚款,并给予5至6月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四、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的(一)处罚种类和幅度: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法律依据:《公证法》第四十一条:“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四)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的……”。 

(三)细化标准: 1、一般处罚的,对公证机构处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1000元以上至40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3至4月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从轻处罚的,对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给予警告;3、从重处罚的,对公证机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4000元以上至5000元以下罚款,并给予5至6月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五、公证员为本人及其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的 

(一)处罚种类和幅度: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法律依据:《公证法》第四十一条:“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五)为本人及其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的……”。 

(三)细化标准:1、一般处罚的,对公证机构处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1000元以上至40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3至4月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从轻处罚的,对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给予警告; 3、从重处罚的,对公证机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4000元以上至5000元以下罚款,并给予5至6月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六、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私自出具公证书的

(一)处罚种类和幅度: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的停业整顿;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法律依据:《公证法》第四十二条:“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的停业整顿;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私自出具公证书的……”。 

(三)细化标准:1、一般情形的,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2至3月的停业整顿;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3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从轻处罚的,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1个月的停业整顿;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至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从重处罚的,建议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的 

(一)处罚种类和幅度: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的停业整顿;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法律依据:《公证法》第四十二条:“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的停业整顿;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的……”。 

(三)细化标准: 1、一般情形的,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2至3月的停业整顿;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3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从轻处罚的,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1个月的停业整顿;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至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从重处罚的,建议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的 

(一)处罚种类和幅度: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的停业整顿;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法律依据:《公证法》第四十二条:“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的停业整顿;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的……”。 

(三)细化标准: 1、一般情形的,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2至3月的停业整顿;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3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从轻处罚的,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1个月的停业整顿;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至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从重处罚的,建议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的 

(一)处罚种类和幅度: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的停业整顿;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法律依据:《公证法》第四十二条:“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的停业整顿;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的……”。 

(三)细化标准: 1、一般情形的,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2至3月的停业整顿;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3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从轻处罚的,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1个月的停业整顿;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至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从重处罚的,建议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一)处罚种类和幅度: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的停业整顿;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法律依据:《公证法》第四十二条:“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的停业整顿;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细化标准: 1、一般情形的,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2至3月的停业整顿;对公员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3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从轻处罚的,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1个月的停业整顿;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至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从重处罚的,建议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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