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州市司法局文件 |
连司〔2018〕9号
关于转发《清远市司法行政机关随机抽查
工作细则》的通知
各基层司法所,机关股室、直属各单位:
根据市政府《关于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要求,我局积极开展“双随机、一抽查”工作,为促使该项工作规范化,现将《清远市司法行政机关随机抽查工作细则》转发给你们,请依照该工作细则开展随机抽查工作。
连州市司法局
2018年3月26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连州市司法局办公室 2018年3月26日印发
清远市司法行政机关随机抽查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市司法行政机关对法律服务的事中事后监管,创新管理方式,强化法律服务机构自律和社会监督,充分体现监管的公平性、规范性和简约性,提高监管效能,激发法律服务活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广东省司法厅关于推行“双随机、一公开”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随机抽查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将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的监管方式。
第三条 抽查计划主要包括:抽查范围、抽查比例、抽查方式、抽查事项和实施时间等。
第四条 随机抽查范围包括市、县(市、区)司法局依法管辖范围内的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司法鉴定机构等以及其所属法律服务人员。
第五条 按照规定将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通过单位门户网站、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等载体及时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公开的内容包括:被抽查法律服务机构名称、登记号、抽查时间、抽查方式、抽查内容、抽查结果以及违法行为查处情况等。
第六条 在抽查过程中,将行政指导工作贯穿抽查监管的全过程,积极运用建议、辅导、提醒、规劝、示范、公示等方式实施行政指导,引导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人员合法守信执业。将行政指导与行政处罚有机结合,互为补充,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在避免损害法律服务机构合法权益的同时,顺利实现行政监管的目的。
第七条 市司法局负责组织、协调、实施、指导和监督辖区内法律服务监管随机抽查工作,根据需要组织辖区内统一的抽查活动。县(市、区)司法局负责实施辖区内法律服务监管随机抽查工作,按照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部署和安排,落实相关工作要求。
市司法局可以对县(市、区)司法局随机抽查情况进行复查,以检验抽查绩效。复查以案卷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实地检查。
第八条 市、县(市、区)司法局局长为随机抽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推行随机抽查工作。
第九条 市、县(市、区)司法局分管副局长为主要负责人,负责审批和决定执行随机抽查计划,决定随机抽查工作的监督人、记录人,依法处置违法行为。
第十条 市、县(市、区)司法局法律服务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起草和执行随机抽查计划,提出监督人、记录人的建议人选,报送依法处置违法行为的建议,通过法定方式公开查处结果。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司法局法制工作部门职责:
(一)制定并更新司法行政机关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二)建立并更新法律服务机构检查对象名录库;
(三)建立并更新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相应的服务业务主管部门执法检查人员人数偏少的,按以下方式补充执法检查人员:
1、本机关中有相关监管经验的;
2、本机关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
3、从县(市、区)司法局对应的业务主管部门抽选人员进入市司法局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4、县(市、区)司法局实施检查确有困难的,可以报请市司法局从其它地区选调人员参与检查。
(四)负责随机抽查工作的协调、抽签、复核工作。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司法局可以邀请行业协会代表、法律服务机构代表、法律服务人员等到现场监督随机抽查工作全过程。
第十三条 执法检查人员与抽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依法回避。局长的回避,由局党组会议决定;副局长的回避,由局长决定;其他执法人员、记录人的回避,由分管副局长决定。
第十四条 随机抽查方式包括:
(一)实地检查:通过直接到法律服务机构的住所(执业场所)实施现场检查的方式;
(二)书面检查:通过核查法律服务机构提交的书式材料进行检查的方式;
(三)网络监测:通过互联网技术监测手段实施检查比对的方式;
(四)邮寄专用信函:通过向法律服务机构邮寄专用信函的方式,以确认其是否能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执业场所取得联系。
抽查原则上以实地检查为主。为提高监管效能,减少抽查对法律服务机构的影响,可以采取多种抽查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实施抽查。可以根据需要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审计、验资、咨询等相关工作,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
根据地方人民政府的部署,司法行政机关按照“双随机”要求,积极参与联合抽查,提高执法效能,降低成本。
第十五条 市司法局每年抽查2个律师事务所、1个公证处、1个基层法律服务所、1个司法鉴定机构。根据需要,可逐年增加抽查数量。
抽查工作应当在每年11月底前结束。
第十六条 县(市、区)司法局每半年对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所开展一次随机抽查,每次抽查比例10%左右,每次不少于1家。
上半年抽查工作应当在每年5月底前结束,下半年抽查工作应当在每年11月底前结束。
第十七条 法律服务业务主管部门抽查计划报分管领导签发后2日内送法制工作部门。
第十八条 通过抽签方式确定随机抽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
(一)3年内已被抽查过的监管对象不列入抽签范围,但对投诉举报多、列入执业异常对象名单、列入信用黑名单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异常监管对象除外。
(二)在一定周期内对同一抽查对象不得由同一执法检查人员实施检查。
(三)法制工作部门在法律服务业务主管部门的见证下,抽签确定抽查对象,再从相应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抽选2名以上的执法检查人员和1名递补执法检查人员。
记录人记录抽签过程。
第十九条 抽查对象有权对执法检查人员、记录人提出回避申请。
申请回避,应当说明理由,在检查开始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检查过程中知道的,也可在检查结束前提出。
第二十条 随机抽查要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检查人员开展抽查工作时,现场检查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资料应当记录完整。检查人员应当自检查结束之日起3日内完成检查报告,及时呈报负责人。检查报告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现场检查笔录、对被查对象执行法律法规等情况的评价、检查情况的处理意见和建议等事项。执法检查人员、抽查对象负责人、记录人、监督人都应当在检查过程所形成的资料上签名。检查档案要及时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一条 抽查对象对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检查结果5日内向检查主体法制工作部门书面提出复核申请。
第二十二条 法制工作部门复核以书面审查方式进行,在收到复核申请的15日内作出复核结论。
第二十三条 抽查对象认为抽查结果及违法违规行为处置措施有损其合法权益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四条 对下列异常监管对象,除加大随机抽查力度外,还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
(一)收到对监管对象的投诉、申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其他机关移送的材料等;
(二)监管过程中发现监管对象有违法违规现象;
(三)监管对象已被列入信用黑名单;
(四)监管对象已被列入执业异常对象名单。
第二十五条 在抽查中发现存在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属于当场可纠正的,应当依法责令立即纠正;对于依法应当取得而未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的或许可证、批准文件被依法吊销、撤销、注销以及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执业的,应当及时报告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属于应当立案查处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处理;涉嫌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执业场所无法联系的,列入执业异常对象名单;对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法律服务机构,应当通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公示。
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整改回访和黑名单制度,对随机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进行跟踪回访、督促整改。对于尚未违反法律法规但可能产生风险的行为,应当通过书面提醒、约谈负责人等方式提请行为人纠正。对经过提醒或约谈仍不纠正的,可以作为异常情况,列入执业异常对象名单。对于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作出处罚决定后,列入信用黑名单。
第二十七条 推进随机抽查与社会信用体系相衔接,依法依规推送信用信息,并配合其他职能部门采取失信联合惩戒措施。
建立健全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工作者诚信档案、行业黑名单制度和行业退出机制。
第二十八条 对法律服务机构或个人表彰奖励工作中,应当将诚信档案及信用信息记录作为评先评优依据之一。
第二十九条 对于在抽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处分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行政首长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本细则职责,根据相关规定追责或问责。
第三十一条 其他行政执法检查可以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二条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所指“日”是指工作日。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自2017年11月3日至2020年11月2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