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部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首页 > 自定义栏目 > 部门乡镇 > 政府系统 > 连州市水利局 > 部门文件

关于规范连州市“非煤矿山”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通知


来源:连州市水务局 发布时间:2013-03-22 16:21:02 字体大小: 浏览次数:-

各矿山业主:

为加强我市“非煤矿山”水土保持监测管理,有效控制生产建设活动引起的人为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水利部〔2009〕187号“关于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就进一步规范我市“非煤矿山”水土保持监测工作通知如下:

1、征占地面积5~50公顷或挖填土石方总量5~50万立方米的矿山企业,建设单位安排水土保持监测专项资金并委托有乙级以上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的机构开展矿山的水土保持监测工作。

2、矿山水土保持监测的重点包括:水土保持方案落实情况,取土场、弃土(渣)场使用情况及安全要求落实情况,扰动土地及植被占压情况,水土保持措施(含临时防护措施)实施状况,水土保持责任制度落实情况等内容。

3、开展监测的时间:从整个建设期(含施工准备期)内必须全程开展监测。

4、定期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开展矿山水土保持监测工作情况和有乙级以上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的机构提供的有关统计数据。

5、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和连府办〔2012〕127号“印发连州市矿山复绿行动方案的通知” 的规定和要求 ,水土保持监测工作作为验收的主要指标,在限时整治,分期实施,按期复绿时间内,矿山还没有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我局将报请市人民政府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止,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特此通知,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0一三年三月十六日

footer底部